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民政厅,正厅级建制。辽宁省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划入的职能
1.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全省抗灾救灾的职能。
2.原省人民银行承担的全省社团基金会审批和监管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1.省老龄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能。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3.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
4.接收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安置工作。
(四)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民政福利企业经营和技术改造项目等进行管理。
2.将指导残疾人康复的职能交给省残疾人联合会。
3.将接收民间经常性捐赠工作和救灾捐赠工作交给有关社团组织。
4.将全省各类民政福利事业单位的等级评定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5.将设立民办敬老院的审批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
6.将非省管婚姻介绍机构设立的审批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政策法规,指导、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市社团和省直单位所属及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取缔非法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全省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组织、指导全省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调整意见;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的审核、报批和抚恤工作;负责接收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安置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管理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和军供站的设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五)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组织检查、上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承担省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实施国家减灾规划。
(六)负责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经常性捐助等社会互助活动,管理全省性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市、县社会救济工作。
(七)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委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八)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管理涉外婚姻登记。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拟定全省行政区划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维护和管理工作;承办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二)负责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规章;拟定和实施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综合管理全省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管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
(十三)负责全省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倡导文明丧葬习俗。
(十四)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和收容遣送工作。
(十五)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协调、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厅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草拟综合性文件、材料;负责民政系统先进单位的表彰工作;组织草拟民政工作的行政法规和办法,负责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厅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接待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处
拟定全省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市社团和省直单位所属及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工作;研究提出省管社团会费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各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处
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并指导拥军优属活动;实施国家制定的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的审核报批和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接收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安置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
拟定退伍退休军人等安置政策、规章;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和军供站的设置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工作。
(五)救灾救济处(省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上报灾情;管理、分配省救灾款物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协调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指导灾区进行生产自救;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管理全省性福利募捐义演;承担省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会建设处
拟定基层政权建设、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表彰工作;负责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登记的管理;倡导婚姻习俗改革;管理涉外婚姻登记。
(七)区划地名处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改革建议;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省标准地名、行政区域界线资料的编辑和审核;组织指导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救助政策和办法,并指导实施;拟定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办法,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综合管理、监督全省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负责省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审核工作;拟定殡葬工作的政策、法规,推行殡葬改革;拟定收养和收容遣送工作的政策、法规,指导收养、收容遣送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承办跨国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孤儿助医助学工作。
(九)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全省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全省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人事教育处
拟定全省民政系统教育、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等管理工作;指导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省民政外事工作;负责民政系统模范先进人物表彰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处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略)
200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