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教育局、计委、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残联《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市教育局 市计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卫生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残联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推动“十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十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与正常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同步实施。科学制定规划,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各年龄段残疾人的受教育需求。发展目标是:科学规划,加大投入,扩大招生范围,努力使全市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巩固率达到98%左右。进一步扩大市特殊教育学校的社会职能,创建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积极争创国家级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不断完善全市特殊教育的办学体系和保证体系,基本满足各类各年龄段残疾人的教育培训等需要。“十五”期间基本形成纵向涵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横向包括听力、视力、智力残疾儿童教育、较为完善的办学体系,实现康复、教育、就业于一体,逐步形成适合残疾人需要的终身教育体系。
二、发展规划
(一)根据我市实际,集中办好市特殊教育学校,满足全市盲、聋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需要,并开设智障教育专业,作为全市的示范学校,指导各县区的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工作。各县区负责本辖区弱智儿童的教育工作,根据需要举办弱智教育学校或辅读班,并组织好随班就读工作。
(二)积极发展残疾幼儿的早期康复、教育事业。依托市特殊教育学校建成我市的残疾儿童示范幼儿园,学前一年残疾幼儿的入园率达到70%,并积极向学前三年教育发展,力争通过康复训练,使部分残疾幼儿能进入普通学校学习。积极开展3周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活动。
(三)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积极发展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使在校盲聋人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达到50%。市特殊教育学校设立盲聋人职业高中班,培养盲聋学生具备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及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特殊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1.根据残疾学生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积极开展课程和教育教学改革。要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坚持以全面提高残疾学生素质为目的,以培养残疾学生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为目标,开发适应残疾学生特点和当地实际的特殊教育课程和校本课程,积极开展分类教学和个别化教学实验研究,强化身心康复和社会适应能力教育,应用现代化教育技术,运用先进的教育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各方面能力。
2.大力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义务教育前期,重点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培养良好的劳动习惯;义务教育后期,着重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和初步的职业技能;高中阶段,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形成初步就业能力。教育、民政、残联、劳动保障及税务等部门、单位要在经费、场地、设备等方面积极支持市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同时,要帮助解决好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及就业后的残疾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问题。要采取措施,支持市特殊教育学校兴办校办企业并积极吸纳本校毕业生就业。
3.完善特殊教育指导体系。要充分发挥市特殊教育学校的骨干示范作用,努力将学校建设成具备康复、教育、科研、职业培训和巡回教学指导等多项职能的社会化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制度,鼓励普通中小学校招收轻度残疾学生,扶持随班就读学生多的普通中小学校建立资源教室,配备指导教师,为随班就读学生提供学习指导和身心康复服务。积极探索医教合作、科教合作、校校合作等多种特殊教育办学的新路子。
4.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研科研工作。要充分发挥市教育学会特殊教育研究分会的作用,指导全市的特殊教育研究工作。
(二)完善教师教育体系,大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1.大力加强特教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市特殊教育学校负责全市特教教师、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任务的普通中小学教师的在职短期培训和继续教育。
2.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表彰奖励特殊教育工作成绩优异、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显著的单位。
3.努力改善特教教师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调动特教教师从事特殊教育事业的积极性。要保证特殊教育教职工工资和特教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在制定教师工资待遇、福利、住房条件、表彰奖励和公费医疗等各项措施时,应向特教学校(班)教师和职工倾斜。
(三)切实加强领导,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1.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计划、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卫生、税务和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将发展特殊教育列入工作议事日程,研究制定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使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2.进一步明确办学责任,科学制定规划,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各级教育、计划、财政部门要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教育需求,制定科学的特殊教育发展规划。继续完善以县区组织随班就读和举办特教班为主体、市办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办学格局。市特殊教育学校承担全市盲、聋儿童少年及部分城区智力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并根据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开设盲聋人职业高中班。各县区负责本地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组织随班就读或举办弱智教育学校(班),并积极组织当地盲、聋儿童少年到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3.建立特殊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努力满足特殊教育发展的经费需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89]21号)的有关规定筹措和使用特殊教育经费。“十五”期间,市财政要增加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各级政府要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必需的办学经费,并使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所需基建投资,应列入当地基建投资计划。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企业,弥补办学经费的不足;社会福利彩票所募集的福利基金要适当安排一部分用于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应有一部分用于支持特教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特殊教育,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特殊教育的捐赠,按照《国务院
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进一步开展资助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要认真落实在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免费上学制度;社会各界开展的“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及城镇居民对农村贫困学生的“一帮一”等形式的助学活动,也应适当向贫困残疾学生倾斜。
5.加大投入,努力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班)办学条件。要特别重视残疾学生身心康复设施的配备。重视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带动特殊教育的现代化。市财政、教育、民政和残联等部门、单位要支持市特殊教育学校充实现代化教学仪器和专门用于康复、教育的设备。要配合“校校通”工程的实施,在残疾学生中开设并逐步普及信息技术教育。
6.加强对特殊教育事业的管理。“十五”期间,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的难点和重点,加强督导评估,定期通报各县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实施情况。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研究特殊教育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特殊教育日常管理。市特殊教育学校要按照《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要求,建立健全学校管理的规章制度,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残联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协调做好入学工作。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检测工作。要高度重视特教学校安全工作,根据残疾学生身体、心理和年龄特点,做好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新闻部门要加大力度,广泛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