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历(得以中文或英文记载)书写应清晰详实完整,若经两位审查医师会审,仍无法辨识者,则径删减之。且各项诊断应记载于病历内页各项处置之前,不得仅记载于病历首页诊断栏内。
二、牙科治疗项目如使用缩写,依全联会统一制订之英文缩写名称表示,以利便捷整齐之病历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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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文 名 称│ 英 文 缩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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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lgam Filling │AF or AM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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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ccal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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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ck Anesthesia │B.AN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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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horated Monochloro Phenol │CMC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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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horated Parachlorophenol │CP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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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vical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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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osite Resin Filling │CR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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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al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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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odontic Treatment │ENDO T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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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raction │EXT │
├───────────────────┼────────┤
│Facil Buccal │F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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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lin Cresol │FC │
├───────────────────┼────────┤
│Full Mouth │F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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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ass Ionomer Cement Filling │GI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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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tta Percha │G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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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tta-Percha Point │G-P POI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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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isal edge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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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ision
Drinage │I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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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bial Facil │F │
├───────────────────┼────────┤
│Lingual │L │
├───────────────────┼────────┤
│Local Anesthesia │L.ANES │
├───────────────────┼────────┤
│Mesial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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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ofacial Pain Dysfunction Syndrome │MP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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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mal Saline │N.S. │
├───────────────────┼────────┤
│Occlusal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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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clusal Adjustment │Occ.adj │
├───────────────────┼────────┤
│Operative Dentistry │OD │
├───────────────────┼────────┤
│Oral Surgery │O.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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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latal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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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iodontics │Peri │
├───────────────────┼────────┤
│Rubber Dam │RD │
├───────────────────┼────────┤
│Residual Root/Retained Root │R.R. │
├───────────────────┼────────┤
│Root Canal Enlargement │R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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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ot Canal Filling │RC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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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ot Canal Treatment │R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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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oro-Mandibular Joint │TM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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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J and Muscledisorder │TM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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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ing Length │W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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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诊所使用之病患基本资料 (首页) 若为全页者;须于首页见到「初诊日期」并详实填写日期。
(二)病患基本资料 (首页) 若仅占其半页;下接首次看诊病历者,于抽审影印时,其首页病历不得遮掩,并且应于首次病历看诊日期栏处注明「初诊日期」以免误删。
(三)采计算机登载病历记录者,应逐日逐笔打印出资料并剪贴于病历纸页上,制作成实体病历并按医疗法规定保存。故计算机病历患者资料若只有半页,应见首页全部剪贴资料的全貌,不可漏列自初诊日始之资料。
(四)初诊或初诊日期为该病患首次至该医疗院所首次看诊之日期。
四、处方用药之药名、剂量及用法应详细载明于病历。
五、当次健保卡序号,应记载于病历当次日期栏内。
六、诊疗记录应由医师亲自记载,并签名或盖章。
七、以计算机制作病历时,应将计算机储存之病历资料逐日、逐笔打印剪贴于病历纸上,并由诊治医师签名或盖章,方为实体病历,并保存十年。
所谓病历影本应为前述实体病历之影本。
八、病历、处方等若有涂改修正时,请勿以立可白等涂掉,而应以画线删除,再于其旁修正。修正后再于其旁由该诊治医师签章,以免犯法。
九、为提升审查效率,检附之X光片,应每张分开以透明X光片袋装妥浮贴于病历影本或处方明细表上,且X光片袋上勿贴有碍检视之卷标。
十、X光片应冲洗清晰可辨,若经两位以上审查医师会审确认仍无法判读者,视同无检附X光片,其相关费用应予核减。若重复补照X光片时,申覆时应补上原送核之X光片,连同初审作比对。
十一、跨表申报应事先报准,否则不予给付。
十二、同一月份费用已内含X光片的支付项目,不得另行重复申报。
十三、下列处置非属健保医疗给付范围: (参见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
(一)非外伤性齿列矫正。
(二)成药及医师指示用药。 (目前已给付之医师指示用药除外)
(三)病人交通、挂号、证明文件。
(四)义齿:牙冠、牙桥、牙柱心、活动假牙、人工植牙……。
(五)预防保健:涂氟、洁牙训练、沟隙封闭剂……。
(六)经主管机关公告不给付之诊疗服务、药品及政府负担之医疗服务项目。
十四、明确记录诊断之伤病名称、治疗部位 (软、硬组织均应载明相关部位) 。
十五、处置项目及内容,应以文字记载,勿仅以代码记载。另紧急处理项目应记载如何处理,如:91001C牙周病紧急处置、90004C齿内治疗紧急处理及92001C手术后治疗均应以文字注明处置之方式。
十六、实体病历应制作详实完整,申报费用检附之实体病例影本应清晰完整,且需具有至少六个月之病历内容。
(一)6个月之内无看诊记录者,需接续上次看诊记录,不论半年内是否有就诊记录,一律附足该笔病历回推半年前的最后一笔资料;
医院综合病历得以任何科别之看诊日期戳章接续。如为初诊病历,则不需检附六个月资料。
(二)病历需全页影印,不得剪贴、遮掩。
(三)为因应审查需要,得请医疗院所提供所需之相关文件及资料,医疗院所不得借故拒绝。如所检附之相关文件及资料不齐时,得删除其所申报之费用。
十七、牙体复形 (O.D.) :除牙位外,应详载补牙部位窝洞位置及所使用材质。 (请勿使用商品名称) 。
十八、齿颈部磨耗或龋齿充填限以单面申报。
十九、银粉、复合树脂及玻璃子充填,包含充填前窝洞治疗、成形、覆髓、西门汀覆盖、充填、充填后磨光、咬合调整等有关治疗部份,应为同一疗程。橡皮布防湿及阻断麻醉费用,十二岁以上内含,未满十二岁则视病情需要使用。
二十、
(一)后牙若同颗牙同时并有多面蛀牙,应于当次复形完成后,并以支付标准表内牙体复形最高面数目申报。
(二)在支付标准所规定之时间内,前述之牙齿不得再申报任何 O.D.(覆髓 (89006C) 除外) 之填补。前述各项诊疗,须有详细病历记载。
(三)使用两种以上不同复形材质,以给付最低点数之处置项目及同一疗程内执行面数申报,且申报面数最高以三面为限。
二十一、属于半年内可能脱落之乳牙,其充填 89001C、89006C 或 89011C处置为原则,并加强行政审查。
二十二、根管治疗 (ENDO) : 90001C~90003C 应详载牙齿位置、根管名称及其根管治疗操作长度,扩大号数…等。根管难症处理,应依各该根管详细述明理由及病情并附充填前后X光片举证。
二十三、根管治疗完成充填之界定:
(一)根管操作长度以根管开口参考点至根尖之长度计算之。但根管根尖须充填 5mm 才达致密。
(二)单一根管:除有钙化之情形者外,不得有明显未充填完全之空隙。
(三)多根管:后牙以超过三分之二才予给付,根管阻塞者以超过二分之一才予给付。若有明显无法克服之情况,如:根管阻塞,极度弯曲或存在器械断折﹝非同一医院所操作时断裂等﹞不在此限。
二十四、拆除支台齿上之牙冠(以实际拆除支台齿上之牙冠数给付)或作桥体切断术(桥体切断视为90007C×1给付),应于病历上详实记明,并检附术前X光片(X光片费用内含)申报之,若比例太高时,则实地访查。
二十五、根管治疗时申报根管扩大与清创(90015C)所检附之X光片上,若可证实有使用橡皮障防湿装置(亦即牙齿上夹有clamp者时),可同时申报橡皮防湿装置(90012C)一次。但(90012C)同疗程(含 90015C)申报以不超过四次为原则,病历应详实记载,并须检附X光片或照片为左证,于完成时申报。
二十六、
(一)若病人情况特殊「如过动儿(须检附医院诊断证明)、智障儿童(须检附残障手册或精神科诊断证明)等有相关证明者」施行X光摄影有困难,得于病历上详细记载,方免附X光片而予以个案方式审查。
(二)成年智障、怀孕妇女、巡回医疗区无X光设备者,其根管治疗准用前项(免附X光片)之规定。
二十七、在乳牙摇动欲脱落,不得申报乳牙根管治疗(90016C)处置费用。
二十八、根管治疗后,若因根尖脓肿而需重新再作者,以病历记载之病情与重作根管治疗前之诊断X光片为审查依据,经二位审查医师认定已不适合施行根管治疗者,不得以根管治疗申报。
二十九、
(一)全口牙结石清除、齿龈下刮除术(91006C-91008C)后,以观察一个月为原则;视病情需要可做牙周骨膜翻开术(91009B-91010B)。
(二)牙周骨膜翻开术(91009B-91010B)费用包括手术费、X光检查、麻醉、牙周敷料、拆线及14天内之术后诊察、处置费用。X光片如以负片送审,若审查上有需要,经通知后应检送正片以为审核,否则不予给付。
(三)同一病人,同一区域之91009B与91010B手术于两年内不得重复申报,且应检附两年内牙科完整病历并附牙周手术同意书。
(四)牙周骨膜翻开术(91009B-91010B)囊袋纪录表应以每颗牙六个测量部位为准。所需时间分别为四十分钟及六十分钟。
三十、全口牙结石清除及齿龈下刮除术不得再申报术后处理费。
三十一、为执行牙龈切除术(91011C-91012C)原则上应于牙结石清除观察一个月后,或视病情需要方得申报,惟须详细记载病历(包括适应症状、诊断及手术过程)备查。
三十二、对于全部口膣溃疡之病例不论采何种方式治疗,一律以92001C给付。三日内视为同一疗程,每月限报二次,但特殊黏膜病变不在此限。
三十三、申报齿间暂时固定术(92002C)之后不得再申报手术后治疗(92001C)。
三十四、项目申报切开排脓(92003C-92004C),同一区域当月份给付一次,如有感染及发炎特别严重者不在此限。病历应详实记载备查。
三十五、同一部位或相邻三颗牙切开排脓后之伤口检查及治疗以一次为限,如有感染及发炎特别严重者不在此限。病历应详实记载备查。
三十六、拔牙、手术后伤口处置及拆线(92005C)为同一疗程,不得申报诊察费。处置费至多申报一次;复杂伤口及特殊情况不在此限。
三十七、复杂性拔牙(92014C)只限于牙根肥大、牙根黏连、牙根弯曲、支付标准表内明列本项系统性疾病或其它复杂情况者,病历须详实记载方得申报。
三十八、阻生牙、埋伏齿,简单者可申报92015C,埋伏齿之牙根明显弯曲、水平智齿、牙冠部被骨头包埋三分之二或其它复杂情况者,得申报92016C(以上均须附载有手术记录之病历备查)。如病历上仅载明Extraction,而无实际手术记录(如odontectomy……等)时,则改以92013C、92014C申报。(依临床治疗指引之图谱申报)。
三十九、拔牙若拔牙若与齿槽骨成形术(92041C)和牙齿切除术(91011C)同时申报时,则92041C按支付点数之一半给付,而91011C不予给付。
四十、埋伏齿露出手术(92050C)仅限永久齿,同颗处置以一次为限,并需附X光片。
四十一、实行牙科阻断麻醉术(block ane-sthesia)(96001C)应就牙齿六区域(UR、UA、UL、LR、LA、LL)并同主处置申报,惟须于病历上详实记载。
注:支付标准表中已内含者不得另行申报。
四十二、施行「CO雷射切除软组织」以不易传统手术为之者为限,病历应详实记载备查。以超音波治疗TMJ则不予给付。
四十三、
(一)Gutta percha points filling若超过X光影像所示牙根之根尖2㎜以上,属于缺乏积极疗效之判定,不予以给付根管充填费用。
(二)若Gutta percha points overfilling有前项(一)之情况时,该牙申报二根根管治疗或三根根管治疗,应可考虑作部份核减及多根管治疗时核减该Over filling之根管充填费用。
(三) Over filling合并手术治疗时,同一院所者视为同一疗程,则合并申报时不删减之;若GP over filling后有转诊计画作手术时应详载于病历上并检附转诊单影本,可不予以删除。
四十四、三日内之术后伤口处置属同一疗程,处置费至多可申报一次;复杂伤口及特殊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