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条 高雄市政府工务局养护工程处(以下简称本处)置处长,承工务局局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处长,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设各科、室、大队、厂,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第一科:道路、桥隧、交通设施等工程养护、改善之规划、设计、施工等事项。
二、第二科:路(园)灯、照明、喷灌系统、电气、机电设备等工程养护、改善之规划、设计、施工等事项。
三、第三科:公园、绿地、儿童游戏场、苗圃等新建、养护、改善与绿化工程之规划、设计、施工及奖励投资兴建公园、儿童游戏场之审查等施工事项。
四、第四科:公园、绿地、广场等社区营造工程之规划、设计及永续经营使用等事项。
五、第五科:各项工程之发包、签约、材料机具之采购、储运供应。工程用地之征收)购、产权移转、登记、管理、兴办工程应拆合法房屋之查估、补偿指导修护、地上(下)物调查、测量、拆迁、补偿与路权管理、研考、文书、印信、档案、庶务、出纳、法制及不属于其它各科、室、队、厂之事项。
六、养护工程大队:道路、桥隧、路(园)灯、照明设备、公园、绿地、广场、行道树与游戏设施等保养、修护、改善、苗圃花草、树木等培育、改良及有关机具之保管运用等事项。
七、机械车辆联合保养厂:工务局与所属各处之机械修护、车辆三级保养,及热拌沥青拌合场之操作、维护事项。
第4条 本处置总工程司、主任秘书、副总工程司、科长、大队长、厂长、副大队长、秘书、技正、正工程司、股长、副工程司、帮工程司、工程员、技士、科员、技佐、助理工程员、办事员、书记。
第5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科员、办事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科员、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处视业务需要得设管理所、规划测量队、苗圃、材料库。养护工程大队得设分队,并得设拌合场,其所需人员均由本处编制员额内调兼。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0条 本处设处务会议,由处长召集并担任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
二、副处长。
三、总工程司。
四、主任秘书。
五、副总工程司。
六、科长。
七、大队长。
八、厂长。
九、主任。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处长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参加。
第11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处拟订,报请工务局层报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处订定,报请工务局备查并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12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