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立图书馆(以下简称本馆)置馆长,承文化局长之命,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3条 本馆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采编组:选购、征集、交换登记、分类编目、特藏金石、舆图、缮本图书及地方文献等事项。
二、阅览组:阅览、库藏、参考、互借阅览资料、咨询、服务及整理等事项。
三、推广组:调查统计、研究实验、视察辅导、推广活动、巡回图书及图书馆专业人员训练等事项。
四、信息组:各种资料分析、登录、输入、制度规画、程序设计、计算器应用之研究、机器操作及维护等事项。
五、总务组:研考、印信、文书、档案、庶务、出纳及其它不属于各组事项。
第4条 本馆置秘书、组长、分馆主任、分析师、干事、技术员、助理员、助理干事、助理管理师及书记。
第5条 本馆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馆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本馆视业务需要,于适当地区设置分馆,其配属员额,由本馆总员额内分配。
第9条 本馆设馆务会议,由馆长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馆长。
二、秘书。
三、组长。
四、分馆主任。
五、会计员。
六、人事管理员。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馆长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0条 本馆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馆拟订,报请文化局层报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馆订定,报请文化局备查并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11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