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本简则依「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国有财产估价委员会组织规程」第十一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台湾各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区办事)国有财产估价小组
(以下简称本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兼召集人。
二、副处长一人。
三、主管课课长。
四、管辖区内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代表六至十人。
五、台湾土地银行代表一人。
六、专家一至三人。
前项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列人员,由区办事处处长聘任之。
第一项第六款人员之聘期为一年,期满得续聘。
第3条 本小组开会时,以召集人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或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4条 本小组设干事一人,由区办事处主管股股长兼任,负责处理本小组经常事务。
第5条 本小组议事范围如左:
一、有关国有财产计价方法及估价标准之议订事项。
二、有关国有财产估价案件之审核事项。
三、有关受托代为估价案件之审核事项。
四、有关国有财产估价之其它事项。
第6条 本小组评估之让售、标售案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土地、房地或建筑改良物,每宗价格在新台币伍佰万元以下之让售案件(含伍佰万元),区办事处得先行办理让售,并即列册报请财政部国有财产局提请国有财产估价委员会备查。
二、土地、房地或建筑改良物,每宗价格在新台币一仟万元以下之标售案件(含一仟万元),区办事处应于标售前列册报请财政部国有财产局提请国有财产估价委员会报告备查后办理。
三、其它估价案件,应由区办事处报请财政部国有财产局提请国有财产估价委员会评定。
第7条 本小组开会审核估评案件时,得通知承办单位派员列席陈述意见。
第8条 本小组委员对于本人及其亲属有关之估价及争议案件,开会时应行回避。
第9条 本小组会议以每月召开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增、减之。
第10条 本小组开会须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其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为之。
第11条 本小组决议事项及估定价格需报经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国有财产估价委员会决定者,在未决定前,与会人员及承办人员应对外保守秘密。
第12条 本小组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
第13条 本简则由财政部国有财产局核定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