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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现将《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87年发布、1993年修订、1996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文化科技进步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文化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文化部门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服务于文化事业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创作的科普作品,文化科技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工作等。



    第三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文化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部级和厅(局)级。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与文化艺术事业诸方面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际应用证明具有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三)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四)在文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和技术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技术基础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具有广泛社会效益的优秀科普作品。



    第五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

  一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壹万元;

  二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陆仟元;

  三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肆仟元;

  四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贰仟元;

  科技管理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肆仟元;

  科技成果推广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肆仟元;

  科普作品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肆仟元。



    第六条 设立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科技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文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文化科技进步项目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先进评审,获奖后方能向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申报;文化部直属单位的项目直接向评审委员会申报。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会同其他研究单位联合申报,申报程序同前款。



    第八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年限,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结果报部批准以后予以公布。如对获奖项目有异议,必须在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由评审办公室会同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如无异议,即行颁奖。



    第九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计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

  获奖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一条 获奖的文化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奖励证书和奖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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