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厅,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省交通厅《关于申请核定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函》(琼交函[2002]557号)收悉。根据交通部令第7号《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综[2002]1305号)等规定,实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的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经研究,现对我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资格考试等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交通管理部门对海南省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不包括三轮或四轮摩托车驾驶员)职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120元,其中理论考试每人每次20元,实际操作考试每人每次100元,已包括场地费和报名审核、各种试卷、各种表格、准考证等费用,不得再向收费对象收取其它费用。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者,第二次补考不收费。
二、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8元(含表格、登记卡、档案袋、电脑打印等),丢失补发按每证8元收取。《从业资格证书》年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资格考试等费和《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财政性资金,收费收入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核拨,收支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收费标准试行一年(2003年3月26日至2004年3月26日止),在此期间,如国家有统一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