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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

  为保证法定分保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法定分保条件》和法定分保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目录




    第一条 业务范围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业务险别分类


    第三条 业务申报


    第四条 出险通知


    第五条 现金赔款


    第六条 大灾预付赔款


    第七条 业务报表


    第八条 保费准备金


    第九条 分保手续费调整


    第十条 纯益手续费


    第十一条 未满期保费及未决赔款


    第十二条 分保账单


    第十三条 分保账务结算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四条 业务查核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生效日期



             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证法定分保正常运作,根据《法定分保条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业务范围

  分出人办理的财产险业务,均应按《法定分保条件》(以下简称《条件》)规定,以计入保费收入的毛保费(包括应收保费)20%分给接受人。共同保险业务,由各分出人按各自的承保份额分别向接受人办理法定分保。接受人在接受20%分保费的同时,承担对等比例的赔偿责任。

  毛保费是指按分出人承保业务出具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费率计算,不扣除经纪人手续费、代理人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的保险费。

  本条所述“财产险业务”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定义分类包括的业务。

  共同保险业务是指同一保险标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出人共同作为保险人承保的业务。



    第二条 业务险别分类

  业务报表应按业务年度和原币种分险别编制。

  一、常规险业务代码及分类

  1.财产险及附加险:险别代码为A,包括企财险、家财险、财产一切险、财产险保单项下的利润损失险及在财产险保单项下承保的机器损坏险。

  2.机动车辆险:险别代码为B,是指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制印发的机动车辆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各险种。

  3.货运险:险别代码为C,包括远洋运输险、内陆运输险、内河运输险、航空运输险、邮包运输险、冷藏物运输险及特种运输险。

  4.船舶险及船舶建造险:险别代码为D,是指在船舶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各险种。

  5.建安工一切险及附加险:险别代码为G,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单独出具保险单承保的机器损坏险及建安工保险单项下的预期利润损失险和责任险。

  6.农业险:险别代码为H,包括种植业保险及养殖业保险。

  7.责任险:险别代码为L,包括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及雇员忠诚险。

  8.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险别代码为M,包括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9.财产险的其他险:险别代码为Z,是指不能在上述各险别中列明的其他险别的业务。

  二、高风险业务代码及分类

  高风险业务是指石油和天然气保险、航空保险、航天保险和核电站保险。其险别代码和业务分类如下:

  (一)石油和天然气保险

  石油和天然气保险的险别代码为F,是指为陆上、海上石油或天然气钻探及生产工业有关的任何类型业务的所有运营阶段,包括所有与此相关的支持和服务、陆上运营和陆上井钻等提供的保险业务。其保险责任范围如下:

  1.船舶、物资、机器、设备、钻井平台、输油管道和其他陆上或海上的财产,包括终端和相关联的储油罐及利益。

  2.井喷控制费用,清除残骸费用,丧失使用或租用能力,碰撞责任、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施救或施救费用,拖船责任,清理和制止等费用,生产损失、重钻费用。

  3.油污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履约责任或法律责任,以及任何其他的陆上、海上相关利益,包括关于以上任何一点的建造、安装和维修风险。

  (二)航空保险

  航空保险的险别代码为E,是指承保与民用航空运输有关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包括民用航空器(喷气式飞机、螺旋桨或旋翼式飞机、飞艇、滑翔机、飞行动力伞、水上飞机等)及其零备件;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者对其雇员或第三方所应履行的法律责任,航空器的生产、运输、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对航空器本身或第三方财产及人身的法律责任,以及其他特殊用途的航空器对其本身及在其使用当中对第三方产生的法律责任等。该险别业务的明细范围包括:

  1.航空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

  2.航空公司综合责任险

  3.机身战争险(包括战争、劫机、暴动、罢工等风险)

  4.航空第三者责任险

  5.机场责任险

  6.航空驾驶员责任险

  7.航空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8.航空旅客法定责任险

  9.航空产品责任险

  (1)航空产品制造商责任险

  (2)航空修理人责任险(航空机库责任险)

  (3)机场所有人及经营者责任险

  (4)航空注油责任险

  (5)航空特种车辆责任险

  (6)航空食品责任险

  (7)其他

  10.航空机身免赔额保险

  11.航空展览责任险

  12.飞行表演机身及责任一切险

  13.试飞保险

  14.空中交通管制责任险

  15.其他航空险业务

  (三)航天保险

  航天保险的险别代码为E,是指与航天有关的保险业务,凡由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承保的航天保险业务,其法定分保暂由联合体根据《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属于联合体承保的航天保险业务(如火箭发射前保险等)由分出人按照高风险业务的法定分保程序办理。

  (四)核电站保险

  核电站保险的险别代码为J,是指中国境内核电站、其他商业、民用核设施的核物质损失险、责任险,或由中国核共体认可予以承保的核保险业务。

  根据国际再保险市场通行的《核能风险除外条款(再保险1994)》(NMA1975a)中的有关规定,核能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位于一个核电站站址上的所有财产,以及位于一个核电站站址之外的核反应堆、核反应楼及厂房和设备;

  2.位于所有地点(包括前款中提及的地点)上曾经或仍用于生产核能的所有财产,或以生产、使用或储藏核原料为目的的所有财产;

  3.核保险共同体和组织所认可的应纳入核能保险业务范围的其他财产;

  4.向上述地点供应核原料和相关服务的保险。

  但是,如果是不保障核原料辐射和污染责任的保险,不纳入核能风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与上述财产(包括核电站合同方的厂房和设备)的建筑、安装、配备、重置、修编、维护或废弃等相关的其他保险;

  2.在前款中没有涉及的机器损坏险或其他工程保险或再保险。

  三、其他险业务代码与分类

  凡前两款未涉及到的险种,或者分出人开展的新险种不在前两款之列的,分出人应将该险种业务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接受人,由分出人和接受人协商一致后分类。



    第三条 业务申报

  分出人在进行法定分保时,对承保的超限额业务和高风险业务要在承保前进行申报。对共同保险业务,如由一个分出人签发保险单,应由该分出人向接受人办理申报,其申报时应注明其他各分出人的承保份额;如由多个分出人分别签发保险单,则由各分出人分别向接受人申报,申报时应注明各自所承保的份额。

  一、超限额业务申报

  超限额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第二条规定需申报的业务。超限额业务申报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名称

  2.保单号(暂保单号)

  3.标的名称

  4.保险期限

  5.承保的明细险种名称、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保险费率及保费

  6.保费支付办法

  7.免赔条件

  分出人承保时如有该业务的承保评估报告,应提供给接受人。

  超限额业务的申报格式参见附件一。

  二、高风险业务申报

  分出人承保高风险业务,应逐笔在承保前向接受人申报,接受人有权对承保条件提出自己的意见。

  高风险业务的申报格式参见附件二。

  超限额业务和高风险业务如发生保险条件变更、出险或赔付时,分出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接受人。



    第四条 出险通知

  分出人承保的单张保险单项下一次保险事故的估计损失折合人民币达到或超过《条件》的规定时,应将该出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接受人。出险通知书(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名称

  2.保单号

  3.标的名称

  4.保险期限

  5.承保险种、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

  6.出险日期及原因

  7.标的受损情况及估计损失金额

  出险通知书(单)的格式参见附件三。



    第五条 现金赔款

  分出人承保的每一张保险单项下或每一次事故的已决赔款或预付赔款达到《条件》规定的现金赔款限额时,可向接受人发出现金赔款通知书。根据赔款的不同性质,按以下要求分别提供相应的资料:

  1.已决赔款。是指赔款已定损结案的赔款,分出人应随现金赔款通知书提供保险单副本复印件、理赔计算书、检验报告或定损报告;

  2.预付赔款。是指分出人因定损尚待时日,先行支付一部分的赔款。分出人应随现金赔款通知书提供保险单副本复印件、事故报告书和预付赔款凭证。接受人按分出人预付赔款的20%支付现金赔款。

  接受人收到现金赔款通知书及所附资料,如分出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不完整,接受人应在7日内通知分出人增补。分出人补齐申请资料后,接受人按《条件》的规定支付该笔现金赔款。

  分出人收到现金赔款后,应视为已决赔款,在当季度账单中进行冲还。

  现金赔款出险通知书内容及格式参见附件四。



    第六条 大灾预付赔款

  一、大灾是指一次或连续发生,造成众多保险标的同时受损或大面积区域内的保险财产损失,并且保险实际损失或估计损失金额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以上的自然灾害。大灾预付赔款是指大灾发生后,分出人在无法按《条件》规定申请现金赔款时,需要接受人预先支付的现金赔款。

  二、分出入申请大灾预付赔款时,要填写预付赔款申请书(格式与要求同现金赔款出险通知书中的预付赔款),连同受灾报告一起报送接受人。接受人在收到上述完整资料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大灾预付赔款。

  三、分出人同意支付大灾预付赔款后,应首先以传真方式先行通知分出人,正式文本随后寄送至分出人。大灾理赔工作结束后,分出人应按预付赔款的申请单位向接受人详报已决赔款报表。



    第七条 业务报表

  法定分保的报表包括季度业务汇总报表、保费报表、赔款报表、批单报表、未决赔款报表、未满期保费报表六种,其中未决赔款报表在每年第四季度报送,未满期保费报表在核算期满当年第四季度报送,其余报表均为季度分保业务报表。

  分出人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45天内编送季度分保业务报表给接受人,每年4个季度的划分方法如下:1月1日至3月31日为第一季度,4月1日至6月30日为第二季度,7月1日至9月30日为第三季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第四季度。

  分出人在当季度内收取保费及支付赔款的数额应按《条件》规定的方法列入季度报表报送接受人,并据此编制季度分保账单。各种报表按业务年度和原币种分险别编制。业务年度系分出人承保业务出具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业务起期日对应的公历年。

  法定分保的报表分为可汇总编报业务险别报表格式和详报业务的险别报表格式。可汇总编报业务险别格式适用于货运险、家财险和机动车辆险;详报业务的险别格式适用于这三个险别以外的其他险别。

  各类业务报表的内容及格式参见附件五至附件七。



    第八条 保费准备金

  分出人在每季度分保账单中按分保费(高风险业务除外)的10%扣存保费准备金,在第二年同季度账单中予以返还;对同一个业务年度的业务,其第三年所扣保费准备金应在业务核算期届满当年第四季度分保账单中全部返还。保费准备金应由总公司统一扣存,单独立账。

  保费准备金按原币种扣存,并以扣存准备金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币种的一年定期存款利息率,作为保费准备金利息率,计算并支付利息,接受人要将利息率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出人。对同一业务年度第三年所扣保费准备金,其第一季度保费准备金的利息以当年保费准备金利息率的75%计算,第二季度保费准备金的利息以当年保费准备金利息率的50%计算,第三季度保费准备金的利息以当年保费准备金利息率的25%计算,第四季度保费准备金不计利息。



    第九条 分保手续费及调整

  除高风险业务外,接受人按收到的各险种分保费的30%支付给分出人预付分保手续费,该分保手续费从季度账单保费中扣留,

并在法定分保业务3年核算期届满时,以该业务年度的赔付率为依据,按《条件》规定的办法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分保手续费率,系分出人的实际分保手续费率。

  赔付率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核算年度全部赔款

  赔付率=--------------------------

      业务核算年度全部法定分保费

  业务核算年度全部赔款=本业务核算年度法定分保业务的已决赔款+本业务核算年度未决赔款转出-上业务核算年度未决赔款转入

  业务核算年度全部法定分保费=本业务核算年度全部法定分保费收入+上业务核算年度未满期保费转入-本业务核算年度未满期保费转出

  分出人计算实际分保手续费率时,应编制分保手续费调整计算书和调整账单,报送接受人。编制调整计算书时,各币种均折合成人民币统算,折合率以核算期满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准。

  分保手续费调整计算书内容及格式参见附件八。



    第十条纯益手续费

  法定分保核算期满时,分出人在编制法定分保手续费调整计算书和账单的同时,编制纯益手续费计算书和账单,与分保手续费调整计算书和调整账单一同送交接受人,其确认和结付与分保费手续费调整一并进行。

  纯益手续费计算书的项目如下:

  一、收入项目

  1.本业务年度全部法定分保费;

  2.上一业务年度转入的未满期保费;

  3.上一业务年度转入的未决赔款。

  二、支出项目

  1.本业务年度调整后的分保手续费+高风险业务分保手续费;

  2.本业务年度全部法定分保业务的已决赔款;

  3.本业务年度转出的未决赔款;

  4.本业务年度转出的未满期保费;

  5.按本业务年度全部法定分保费(不含未满期保费转出和转入)5%计算的接受人的业务管理费用;

  6.上一业务核算期的亏损。

  计算纯益手续费时;各币种均折合成人民币统算,折合率以核算期满时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为准。

  纯益手续费计算书的内容及格式参见附件九。



    第十一条 未满期保费及未决赔款

  未满期保费是指截止到某一时间点,由于部分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尚未结束,分出人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所提留的保险费。

  未决赔款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已发生保险事故,尚未支付的赔款,包括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理赔定损的保险赔偿,以及已经理赔定损,但尚未支付的保险赔偿。

  每一业务年度核算期届满时,该业务年度的业务仍有未满期保费及未决赔款责任的,则转入下一业务年度,货币以人民币、美元、港币、日元、英镑、马克和欧元7种货币为准,其他币种要折合成美元,折合率以核算期届满时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准。

  计算结转时,未决赔款按实际数足额计算结转;未满期保费按年度平均法计算结转(例如,一张五年期的保险单,如在业务核算期届满时仍有两年的保险期限,则按该张保单保费的40%计算结转未满期保费)。



    第十二条 分保账单

  分保账单包括季度分保账单、分保手续费调整账单和纯益手续费账单。

  一、季度分保账单

  分出人在编制季度分保报表的同时,编制季度分保账单,于每季度结束后45天内报送接受人。季度分保账单按业务年度和原币种编制。

  接受人在收到季度报表和账单后应及时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对分保账单余额予以确认。

  高风险业务按业务年度,分币种编制分保账单,并应随分保账单报送与本期账单对应的保费报表和赔款报表。

  季度分保账单内容及格式参见附件十。

  二、分保手续费调整账单和纯益手续费账单

  分保手续费调整账单和纯益手续费账单统称业务核算账单,统一以人民币编制结算,外币以业务核算期满时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

  分出人编制的分保手续费调整计算书、调整账单及纯益手续费计算书、账单应在业务核算期满的次年3月15日之前送交接受人。

  接受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业务核算账单内容及格式参见附件十。



    第十三条 分保账务结算

  一、季度分保账单结算

  根据季度分保账单计算结果,应付款方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60天内,将分保余额足数支付给收款方。结算时以人民币、美元、港币、日元、英镑、马克和欧元7种货币结算汇款,其他币种折合成美元结算汇款,折合率以账单截止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为准。

  二、业务核算账单结算

  根据业务核算账单计算结果,应付款方应在业务核算期届满次年的3月31日之前,将应付款项足额支付给收款方。

  三、结算账户

  分出人应直接向中国再保险公司法定业务部办理结付,并将自己的法定分保结算账户书面通知接受人。中国再保险公司法定业务部账户情况如下:

  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 户:中国再保险公司法定专户

  账 号:人民币 00002629462001

      美 元 00002629462014

      港 币 00002629462013

      日 元 00002629462027

      英 镑 00002609462012

      马 克 00002629462016

      欧 元 00002629462038



    第十四条 业务查核

  接受人可以就法定分保的有关业务事项向分出人查核,但查核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出人,分出人应积极协助配合。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

  分出人或接受人不按《条件》或本细则的规定,不足额办理法定分保,或多摊付分保赔款,或不按规定的时间结付分保账款,或不按时支付、冲还现金赔款和大灾预付赔款,收款方将按应收款金额分段计算利息和罚息,其计算如下:

  1.从应收款截止日次日起至第30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届时收款方以书面形式将“应收款利息通知书”发至应付款公司。所采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将随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调整利率而调整。

  2.从第31天至第60天,付款方仍未付清应付账款和利息,收款方将以应收账款金额为基础,按当期发行各种国债的最高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3.从第61天起,对仍未付清的账款、利息,收款方将按应收金额以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罚息,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手段催收款项的权利。



    第十六条 生效日期

  本细则与《条件》一起于2000业务年度正式实施。2000业务年度以前的业务继续执行《1996年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本细则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负责解释。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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