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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装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装备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的装备及管理工作是金融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装备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设备装备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对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装备与管理提出总体要求,指导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装备向科学化、系列化和标准化方向发展,确保电子化系统顺利集成,使电子化系统整体效益得到充分发挥。



    第二条 人民银行支付科技司负责有关电子化装备政策和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电子化设备选型和关键设备选购的审批工作,负责对电子化设备装备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电子化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数据库管理系统、通信网络软件、工具软件等)、计算机硬件设备、通信网络设备、计算机外部设备、计算机机房场地设备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以及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二、电子化设备装备与选型原则

 


    第五条 电子化设备装备工作应符合人民银行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技术路线,要以金融计算机网络系统、人民银行业务处理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中心,要以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管理为原则。



    第六条 电子化设备装备与选型应采用成熟技术并能适应未来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



    第七条 人民银行支付科技司定期(每年)组织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以下简称金电公司)、清算总中心等有关单位进行电子化设备选型范围的评审工作。

三、电子化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电子化设备选购应选择技术成熟先进、质量稳定、价格优惠并符合标准化要求的产品;选择具有较强技术力量,生产能力和服务水平良好的供应商。要贯彻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引进竞争机制,使供应商在相互平等的基础上公开竞争。



    第九条 应用系统设备装备工作要按系统建设进程分阶段进行,避免由于设备配置超前或盲目引进而导致设备闲置的情况发生;要统一网络、计算机系统平台,使电子化设备得到充分共享;对于通用的或业务系统覆盖范围大的电子化设备原则上以总行或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为单位集中采购。



    第十条 电子化系统的关键设备由总行统一组织选型,包括:总行统一组织开发的重要应用系统所含电子化设备;小型机以上的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及通信系统、安全保密系统及设备;项目总金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电子化系统及设备;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电子化设备。

  关键设备的采购工作由人民银行统一组织,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执行。

  人民银行统一采购或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采购工作由支付科技司组织。清算总中心负责金融卫星通信网有关设备的技术和商务谈判,与供货商签订合同;金融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总行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设备的技术和商务谈判,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其他由金电公司负责设备的技术和商务谈判,会同相关方按项目与供货商签订合同。支付科技司对谈判结果进行审批,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报主管行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非关键设备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有关部门在人民银行确定的设备选型范围内依据各自掌握的产品和厂商情况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电子化设备采购方式要参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三条 在设备采购工作中,要建立必要的制约机制,有关人员要廉洁奉公,严禁以权谋私。对借采购设备之便损公肥私者,一旦查出,对当事人要严厉查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按照《关于金融电子化建设项目立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科发〔1998〕116号)要求,符合具备减免进口环节税条件的项目和关键设备,必须到支付科技司办理进口减免税手续。金电公司、清算总中心、金融信息管理中心对所管辖的设备采购办理具体申请免税手续,分支行设备采购统一由金电公司办理具体申请免税手续。



    第十五条 凡需办理机电设备进口登记或转报手续的,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办理(设在支付科技司科技管理处),受委托代理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进口工作的进出口公司须经支付科技司审批后方可合作。



    第十六条 最终用户要对购入设备进行严格验收,与供货商办理正式验收手续。对于关键设备的验收报告要分别交人民银行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备案。

四、电子化设备的管理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属于人民银行固定资产,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确保账、卡、物三相符。



    第十八条 电子化设备的管理工作由会计财务部门、科技部门、财产使用部门共同负责,按照“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一致”原则,实行账、物分管。会计财务部门负责电子化设备的计价、入账、报废、核销等账务处理工作;科技部门负责设备的验收、登记、安装、调试、维护、维修工作,并负责登记固定资产卡片账;财产使用部门负责设备的日常保管;设备的盘点、清查工作由科技部门牵头,联合会计财务部门、财产使用部门定期进行。



    第十九条 要建立设备使用与管理档案。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支付科技处以及金电公司、清算总中心于每年1月31日以前将上年度设备装备及使用运行情况上报支付科技司。

  人民银行要对该设备装备及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五、附则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及总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人民银行支付科技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设备装备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支付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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