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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补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补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涵》(黔交航(2001)22号)收悉,随着我省航运事业的发展,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深入和扩展,为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经研究,现将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的部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补充明确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船舶租赁登记:按租赁总金额的1‰核收;
  2、船舶烟囱标志及公司旗注册(自愿申请):每艘100元;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每本50元;
  4、海事声明签证,签证费:正本每份100元,副本25元;

  二、证书工本费
  按照交通部规定,由交通部海事局统一印制,船舶必须具备的相关证书:《船舶签证簿》、《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等,按实际购进价格加10%损耗及运杂费的原则制定证书工本费。

  三、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收入须存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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