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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南省建设教育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或协会)是在省建设厅领导下,为全省建设教育工作服务的社会团体,是省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的助手,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团结组织全省建设教育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工作咨询和服务,积极推动教育改革,为培养高素质的建设人才,发展社会主义建设教育事业服务。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思想,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从我国国情出发,探索建设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制订研究规划,开展学术研究。
  (二)对建设教育工作中共同关心的问题,组织专题研讨,协作交流,向领导机关提供咨询建议。
  (三)与有关方面配合,积极开展教育改革试验和业务培训、技术咨询工作;接受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工作和服务活动。
  (四)指导各类建设教育单位的研究、协作活动,开展建设教育科研成果的评价。
  (五)研究、介绍国内外建设教育的动态和经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六)编印有关建设教育的各种资料。
  (七)向上级组织反映建设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教育研究、本会活动及在为建设教育事业服务的各项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八)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经济实体和其他社会服务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主要由团体会员组成,凡从事建设教育事业的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为利于更多支持、关心建设教育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协会活动,也可邀请部分大中型企业主管教育的领导和重视教育的市、县建设部门领导为特邀个人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研究、协作交流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各种建设教育资料;
  4、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按时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可以申请退会,有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协会理事会。理事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理事任期四年。
  第九条  协会理事会组成:
  (一)直属团体会员代表和特邀个人会员;
  (二)根据工作需要,由建设教育主管部门推荐的代表。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通过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
  (三)聘请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和顾问;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
  (五)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第十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从直属团体会员、特邀个人会员及由建设教育主管部门推荐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直属团体会员代表、特邀个人会员及建设教育主管部门推荐的常务理事候选人,将根据工作需要协商产生。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制定协会活动计划,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四)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要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由专职和兼职人员组成的办事机构。本会办事机构的设立或撤销,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协会理事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可以由本单位推荐新的人选,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更替手续。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各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的资助;
  (二)会费;
  (三)单位、团体的捐助;
  (四)本会事业活动的收入;
  (五)其它收入。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协会活动,并制定办法,加强管理,坚持勤俭办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会需要终止时,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交理事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后,报建设厅、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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