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点所称神坛,系指供奉神祇,供公众膜拜而未具寺庙登记要件之场所。
三、乡(镇、市)公所应每年访查辖内神坛一次,并造册函报本府。如有异动时亦同。访查事项如下:
(一)名称。
(二)宗教别。
(三)供奉神祇.
(四)祭典(法会)日期。
(五)活动项目。
(六)座落地址及不动产所有权人姓名。
(七)成员人数。
(八)成立年、月、日。
(九)负责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住址、电话。
(十)设置神将团情形(八家将、大鼓阵、武轿班、醒狮队、金龙阵等)及参与人数。
四、本府每年至少一次邀请辖内神坛负责人举行研习会或座谈会。
五、神坛得依其宗教派别加入所属宗教团体为团体会员,并接受其所属宗教团体之规范与辅导。
六、神坛膜拜仪式及活动应公开为之,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假托神意诈取财物或其它犯罪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者。
(二)使用不当方法供给药物执行医疗行为者。
(三)使用扩音设施妨害他人生活安宁者。
(四)未经许可占用道路骑楼人行道,妨害交通者。
(五)吸收学生(中辍生)从事不法犯行。
(六)于学校上课时间,收容国民义务教育对象参与宗教活动之行为。但报经教育主管机关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其它违反法令行为。
七、神坛之供奉神祇、膜拜仪式及活动事项,应悬挂于明显之处。
八、神坛设置献金箱供捐献金钱、财物者,其收支情形,应按年公告周知。
九、神坛应视其财力兴办公益、慈善及教化事业,其成绩优良者予以奖励。其奖励规定,得比照宗教团体办理。
九之一、神坛经检举涉有违反法令行为,由乡(镇、市)公所办理访查并填报神坛违规行为访查表函报本府民政局依各违规事项分工表,分别由本府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单位)依法令处理,必要时由民政局邀集各相关机关(单位)研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