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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系统各企业事业单位在用计量器具有科学管理,达到“保证重点、兼顾普遍、全面监督”,确保量值准确一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化工系统贯彻〈计量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生产、施工、科研的特点制定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2)条    

    第三条 计量器具按A、B、C三级进行管理,其分级原则应以计量器具的技术特性、使用条件、在生产、施工和管理中的作用及国家对该种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等情况进行划分。化工系统计量器具分析管理目录详见附录一、附录二。

第二章 计量器具A、B、C分级管理范围

 


    第四条 A级管理范围

  1.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标准器。

  2.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证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

  3.《计量法》规定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方面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4.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五条 B级管理范围

  1.用于量值传递的工作标准计量器具。

  2.用于生产过程中带有控制回路和较重要检测参数的计量器具或施工过程中检测主要参数的计量器具。

  3.用于企业内部经济核算、物资管理的计量器具。

  4.用于产品质量检验中主要的计量器具。

  5.安装在生产线或设备上,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高但非停产不能拆卸的计量器具。



    第六条 C级管理范围

  1.用于生产过程中非关键部位,无准确度要求,仅起指示作用的计量器具。

  2.对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不高,使用频次低,性能稳定的计量器具。

  3.使用环境恶劣、寿命短、低值易耗的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及自制专用的计量器具。

  4.生产工艺过程检测中,非关键项目的低值易损性计量器具。

  5.作为工具使用的计量器具。

  6.用于生活方面的户用计量器具及基层职工福利方面的计量器具。

  7.成套设备不能拆卸的指示仪表、盘装仪表。

第三章 计量器具A、B、C分级管理办法

 


    第七条 A级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凡列入A级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应按国家检定规程要求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对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开展自检的企业,也应严格按国家检定规程要求安排检定。

  2.暂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校验或比对方法,并报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凡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管理,以保证严格按规程实施周期检定,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4.使用标准物质的单位,应严格加以保管和进行操作。



    第八条 B级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对于连续性运转装置上拆卸不使的计量器具,根据有关检定规程,可随设备检修周期同步安排检定周期,但在日常运转中,必须严格监督检查。

  2.对准确度要求较高,但性能稳定,使用不频繁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可适当延长。所延长的时间应以保证计量器具可靠性为原则。对使用频次高和需确保使用精度的计量器具,应酌情缩短检定周期。

  3.通用计量器具专用时,按其实际使用需要,根据检定规程要求,可适当减少检定项目或只作部分项目的检定,但检定证书应注明准许使用范围和使用地点,并在计量器具的明显位置处标帖限用标志。

  4.暂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应参照第七条第2款执行。



    第九条 C级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对一些准确度无严格要求,性能不易改变的低值易耗的或作为工具使用的计量器具,可实行一次性检定。

  2.非生产关键部位起指示作用、使用频率低、性能稳定而耐用以及连续运转设备上固定安装的计量器具,可以实行有效期管理,或延长检定周期,一般控制在2至4个周期内。

  3.暂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应参照第七条第2款执行。

  4.用于生活福利方面的计量器具严禁流入生产和其他领域使用。

  5.对列入C级管理范围的其余计量器具,可根据计量器具类别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性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各企业必须购置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检定合格证的计量器具。



    第十一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编制计量器具分级管理目录,目录中应注明计量器具类别、种别、名称、适用范围和检定周期。



    第十二条 各级计量器具实行彩色标志管理。



    第十三条 A、B级计量器具必须有相应的检定合格证和检定原始记录。C级应有检定原始记录,或有CMC标记的产品合格证。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计量器具分级管理中未编入的计量器具,应根据本办法的分级原则自行编入企业分级管理目录中去。现行使用的计量器具台帐、卡片等须注明管理级别。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系统各企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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