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洋浦经济发展局,省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南方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电价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电网销售电价水平。海南电网销售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综合提高0.01元,用于解决电网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贷付息、煤炭价格上涨、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等问题。这次海南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国家安排在城市大宗工业、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农村工业电价中调价。具体为:城市大宗工业、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农村工业用电各个电压等级电价分别提高每千瓦时0.024元,其它类用电户电价不做调整。调整后电价见附表。
二、调整部分上网电价标准。考虑煤炭等燃料价格上涨对电价影响,适当调整部分电厂的上网电价。海南燃煤机组(马村电厂、华能海口火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05元;燃气机组(南山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05元。其它电厂上网电价标准按现行上网电价标准执行。
三、统一核定新投产(含已投产未定价及未来投产)机组的上网电价。海南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电厂(机组)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为每千瓦时0.35元,安装脱硫设备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新投产燃气电厂(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5元;新投产水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6元。新投产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标准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执行。
四、规范计价利用小时和超发电价。海南电网统调范围内燃煤机组执行国家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为5500小时,超过以上发电利用小时的电量执行超发电价,超发电价为每千瓦时0.034元;水电机组执行国家核定上网电价的电量按设计发电利用小时确定,超过部分执行超发电价,超发电价为每千瓦时0.26元。
五、高耗能行业电价标准。对高耗损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我省蓬莱磨料磨具厂、海南精华黑刚玉有限公司和福利企业文昌宏达金属制品装饰材料厂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生产用电价格随相应工业电价统一调整提高每千瓦时0.024元,即每千瓦时0.4675元;对电解铝、钢铁等行业中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普调标准的基础上,再分别提高每千瓦时0.02元和0.05元,具体企业电价标准另行下达。
六、为有利资源的优化利用,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规范企业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收费政策。向海南自备电厂征收三峡基金0.004元、农网还贷基金(电价)0.02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和附加0.015元,上述基金由省电力有限公司代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同时,自备电厂要向接网的电网公司交纳系统备用费,备用费标准执行大宗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标准。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二○○四年八月六日
附:海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调整前
电度电价
调整后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城市
大宗工业
220KV及以上
0.535
15
10
110KV
0.523
0.547
15
10
35KV及以上
0.537
0.561
15
10
35KV以下
0.542
0.566
15
10
非工业及
普通工业
1KV及以上
0.597
0.621
1KV以下
0.602
0.626
农业
1KV及以上
0.464
0.464
1KV以下
0.469
0.469
经营服务业
0.800
0.800
居民生活
1KV及以上
0.580
0.580
1KV以下
0.600
0.600
农业
居民生活
1KV及以上
0.580
0.580
1KV以下
0.600
0.600
经营服务业
0.800
0.800
农村工业
1KV及以上
0.650
0.674
1KV以下
0.690
0.714
农业
1KV及以上
0.600
0.600
1KV以下
0.640
0.640
注:
1、表中电价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钱、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1.5分钱。
2、城市电价中的“农业”用电指城市郊区中“两改”前即由省电力公司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排灌、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它农业用电。
3、中小化肥生产企业执行调整前电价标准。
4、大宗工业用电增加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