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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89)署监一字第81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广东分署,各局、外级海关: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海关总署同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下发了(8在执行中,有关海关提出了一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经研究决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国内料、件运往境外加工的审批等问题,在上述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出料加工业务的健康发展,自发文之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此项业务也按该《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蚕丝类、坯绸等六种联合经营商品也是统一成交的一类出口商品,其出料加工业务亦应向经贸部办理报批手续。
  以上通知,请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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