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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筹备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1号]的精神,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务院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按照信贷计划、贷款条件和工程进度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充分发挥银行信贷在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减轻通货膨胀压力,为落实党和国家1994年工作基本方针,维护1994年工作大局而努力。

  二、人民银行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下达的固定资产贷款规模是指令性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其他实行比例管理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固定资产贷款比例或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比例,也是指令性的规定,不得超过。严禁弄虚作假,绕过规模和比例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三、今年国家信贷计划安排的新增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和各行收回再贷的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必须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收尾和续建工程需要,保证国务院和国家计委、经贸委批准的新开工建设项目的需要。各银行要调度好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率第一季度不低于15%,上半年不低于40%。

  四、严禁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未经国务院和国家计委、经贸委批准的固定资产新开工项目,或化整为零,绕过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程序的项目,以及已决定停建、缓建的项目发放贷款。

  五、严禁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的建设资金必须按工程用款进度及时拨付,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用贷款予以垫支。商业网点建设贷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于装修改造和设备购置,不得用于土建工程。科技开发贷款只能用于科技成果开发、转化的资金需要,不能用于土建工程和科技开发区前期工程的投入。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对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跟踪检查,防止企业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一旦发现企业挪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的,立即责令企业将挪用的资金及时收回。

  六、严禁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充作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和自有资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用信贷资金承诺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出具自筹资金落实的证明。凡是自筹资金不能同步到位的项目,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原计划发放的贷款也要推迟发放。

  七、切实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其规模由人民银行作为指令性计划下达,未经批准,不得突破。房地产贷款业务要为房改服务,主要支持国家统一规划的城镇建设小区和居民“解困房”建设。不准用贷款去炒买炒卖房地产和支持高级别墅、公寓、渡假村等的建设。对违反国务院规定,继续出售公房的城市,相应扣减其房地产贷款规模。
  对经清理撤销的开发区要立即停止贷款。

  八、对外商投资项目的贷款要严格审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用贷款充抵外商注册资本;不得用中方名义为外方投资贷款提供担保。外商投资项目以合资企业名义在国外借款,凡需境内机构担保或用资产抵押的,都须纳入国家外债计划。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不得对企业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办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抵押人民币贷款。

  九、信托投资公司和经批准经营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对委托单位的委托资金来源和项目报批手续,要认真进行审查。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纳入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十、继续清收违章拆借资金。各地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3]76号文《关于继续纠正和清收违章拆借的几项政策规定》的要求,继续抓好清收违章拆借资金的工作。

  十一、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固定资产贷款要按审批权限实行行长、主任、经理负责制。固定资产贷款超规模、超比例及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要追究行长、主任、经理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强令银行违反规定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要坚决抵制,并可向上级行直至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报告。
  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情况必须如实反映,统计数字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十二、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对辖区内的银行、银行的分支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总行报告,并按《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给予处罚。检查结果每季于季后15日内向总行书面报告。

  十三、各银行要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分支机构,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督促分支机构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意见要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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