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经有关专家初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的2003年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予以公布,请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主办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各项目主办单位应于2003年12月31日以前执行项目完毕。同时,有关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各项目主办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2004年1月15日前将项目完成情况及相关建议以书面形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2003年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略)
二○○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