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经劳动部、财政部、能源部以能源人<1989>128号《关于能源部所属电力工业企业实行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办法问题的请示》报请国务院批准,从1988年起3年内,对能源部所属电力工业企业实行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包干办法。为配合这个挂钩办法的实行,严格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现就征收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批准实行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能源部所属电力工业企业,应按《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征收工资调节税;对现已按奖金税办法征税的,要在1990年度改征工资调节税。
二、能源部所属试行上述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含各电管局、直属省电力局、机械局的工业企业),应以电管局、电力局、供电局、电厂以及其他工业企业,分别作为工资调节税的纳税人。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1990.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