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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关子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院每年都有部分科技人员公派出国留学、进修和进行合作研究,由于各种原因,其中一部分逾期未归。为保证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再保留公派出国逾期未妇人员的公职。现在他们中部分人又相继回国,并希望继续在我院工作。为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到我院工作,对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回国后要求到我院工作的,应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予以重新录用,并尽力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安心科研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未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按院人事局。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重新录用的原则
  1.要求重新录用者,出国前须是我院职工,且是公派的留学生、研修生或访问学者。
  2.申请重新录用人员,符合重新录用的条件,又有接收单位的方可办理。
  第二条 重新录用的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较系统地学习过本学科的基础、专业知识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作出过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科研成果。
  2.下列人员不再重新录用
  (1)年龄超过五十岁者;
  (2)年龄超过四十岁且未获博士学位者;
  (3)年龄超过三十五岁且不具有硕士学位者;
  (4)配偶系非本地区常住户口者;
  (5)身体有残疾或患有慢性疾病者。
  3.经两名以上研究员负责推荐,在国外期间曾做出过具有国际水平或国内一流水平的科研成果,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影响、能胜任学术带头人的出国逾期未妇人员,可不受第一条1、第二条2限制。
  第三条 申报重新录用所需材料
  1.录用单位申请报告
  2.录用干部审批表
  3.拟重新录用人员考核意见表
  4.健康证明。
  第四条 审批程序
  1.办理重新录用手续,需报院人事局或当地省人事厅(局)审批。
  2.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要求重新录用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重新录用条件所含全部内容。
  3.经考核同意重新录用的,由接收单位提供材料,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京区单位和京外无分院地区的单位报院人事局审批。有分院地区经分院人事处审核后,报当地省人事厅(局)或院人事局审批,所需增干指标年底由院划转。
  4.分院地区重新录用的人员,报省人事厅(局)批准的,需报院人事局备案。
  第五条 有关事项
  1.经院人事局(省人事厅、局)审批同意重新录用的人员,应重新填写《干部履历表》连同“录用干部审批表”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2.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3.重新录用人员的专业职务,应重新评聘,占用用人单位的专业职务比例和指标。
  4.重新录用人员工资,可参照其出国前的工资标准重新确定或按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
  第六条 重新录用优秀的自费留学回国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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