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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县环境保护局乌日资源回收厂组织规程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台中县政府府法行字第0930116166号令修正发布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中县环境保护局组织规程第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中县环境保护局乌日资源回数厂(以下简称本厂)置厂长,承环境保护局之命综理厂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3条 本厂掌理下列事项: 一、废弃物焚化厂运转操作之监督管理。

二、一般垃圾、事业废弃物及灰渣(灰)处置管理相关案件之审核,经费核拨及监督。

三、对委托监督操作管理厂商技术服务契约执行之监督。

四、对垃圾委托焚化处理契约执行之监督。

五、回馈金使用计画书之审核、经费核拨及监督。

第4条 本厂置技士、技佐。

第5条 本厂人事、会计、业务由环境保护局人事、会计人员分别兼办之。

第6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7条 本厂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厂拟订,报台中县环境保护局核定。

第8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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