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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县环境保护局稽查队组织规程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台中县政府府法行字第0930116184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中县环境保护局组织规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中县环境保护局稽查队(以下简称本队)依法办理环境保护稽查事项。

第3条 本队置队长一人,承环境保护局之命,综理队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4条 本队掌理下列事项:

一、台中县各区稽查队勤务之调配、督导、考核及训练事项。

二、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案件资料之汇整、管理事项。

第5条 本队得设山、海、屯区稽查队、各置区队长一人,承队长之命,专责办理该区域违反环保法规案件稽查、取缔、告发之执行事项。

第6条 本队置区队长、技士、技佐。

第7条 本队人事、会计业务由环境保护局人事、会计人员分别兼办之。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本队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队拟订,报台中县环境保护局核定。

第10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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