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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科技发展计划先期作业实施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75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9点

一、为期中央政府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配合国家建设长期展望妥慎规划,并加强重视先期作业规范及程序,藉以强化其计划及概算编审作业,特订定本实施要点。

二、科技发展计划之范围如下:

(一)依据「中华民国科技白皮书」中之各项研究发展课题所拟订之科技发展计划。

(二)「挑战二○○八-国家发展重点计划」中之科技发展计划。

(三)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国科会)委员会议核定之科技发展计划。

(四)「行政院科技顾问会议」决议之科技发展计划。

(五)行政院交办之科技发展计划。

(六)依据领域策略规划报告所订之领域策略架构、领域前瞻技术研究及未来重点项目之科技发展计划。

(七)中央政府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各主管机关)因施政业务发展需要拟订之科技发展计划。

前项各款科技发展计划,其全程所需经费在新台币五亿元以上,或年所需经费在新台币二亿元以上,或配合政府重要科技政策者,为「重大科技发展计划」,其余为「一般科技发展计划」。

三、前点第二项所定经费额度,均以各该计划本身所需经费总额为准,不得将原属整体性之计划予以分割计算,亦不得将其它无直接关联之计画合并计入。

四、配合行政院中程计划预算作业,各主管机关对于主管业务于第二点第一项范围内之各款科技发展计划,应事先全面考量,通盘规划,研提其未来四年之「科技发展中程纲要计划书」(以下简称纲要计划书),并逐年滚动修正。

五、各主管机关应就纲要计划书之可行性、过去绩效、预算额度等事项,办理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依国科会所定时程及作业方式,送该会审议。(有关作业规定,依国科会编订之「年度科技计划概算编制暨审议作业手册」办理)。其中如有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筑,应依「政府公共工程计划与经费审议作业要点」之规定,另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审议。

六、重大科技发展计划案,应于各主管机关规划完成时,即依「重大科技发展计划审议作业要点」(如附件)函送国科会审议。年度已经国科会委员会议审定预核之重大科技发展计划,始得纳入前点纲要计划书中,并得优先取得概算额度。

附件

重大科技发展计划审议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第一四六次委员会议通过

一、为加强重大科技计划审议作业,以求科技资源能发挥最大之成效,特订定「重大科技计划审议作业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重大科技计划原则上以年度经费需求超过二亿元以上或全程计划超过五亿以上或配合政府重要科技政策之计划。

三、审议程序:初审:

(一)送审计画经国科会企划处收件(新兴计划全年收件),由国科会与科技顾问组聘请专家组成审议小组,参考下列各点审慎评估:

1.计划之需求性

2.技术之可行性(含国际比较)

3.经济效益

4.人文社会面之影响

5.执行步骤方式妥适性

6.计划时程之妥适性

7.法律面之考量

8.执行人力之合理性

9.需求经费及部会额度分配

10.时效

11.预期成果之合理性

12.民间之参与程度

13.计划之风险性

14.替代方案之比较

15.其它

(二)评估方式采先书面审后会议审,约两个月内完成;评审结果分三等第:

推荐进入复审、退回修正及不可行。

复审:

(三)上述评估结果,由科技预算控管小组所提概算额度意见,再行提报复审小组(由国科会副主任委员、行政院科技顾问组执行秘书及主计处副主计长召集),审议结果提报国科会委员会会议。

(四)国科会委员会会议通过之计划,报行政院核定后,列入各单位年度计划。

(五)若系特殊时效性计划,经国科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报请行政院核定,得由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依预算法八十八条规定先行办理,并视需要并入决算或补办预算。

四、管考与成效评估凡重大科技计划经审议通过,自动成为由行政院列管计划,由国科会管考评估。

五、本要点由国科会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七、纲要计划书之审议,应衡酌国家资源负担能力及国家在各科技领域发展需要,议定优先次序;审议结果,由国科会综合汇编,经国科会委员会议通过,按规定时间函报行政院,并副知行政院主计处及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八、行政院主计处应依国科会汇编报院之审议结果,汇整提报行政院年度计划及预算审核会议通盘核议后,签报院长核定。

九、经行政院核定之纲要计划书审议建议事项,由国科会函知各主管机关做为细部计划之依据,俟立法院通过预算案后,各主管机关应于年度开始一个月内,将执行纲要计划书之各「细部计划」各一式三份及各「细部计划」响应审议意见之情形说明函送国科会,作为科技发展计画成效管考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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