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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磺胺噻唑等兽药品种的生产和使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厅(局):
  经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和农业部兽药评审委员会的评议,我部决定恢复下列兽药品种的生产和使用。
  盐酸噻咪唑
  油剂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液
  磺胺噻唑、磺胺噻唑片及注射液
  自文到之日起,上述品种均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厅(局)报批,在取得批准文号后可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
  上述品种的质量标准在新的质量标准未颁布以前仍按1978年版《兽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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