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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证》《贵州省工程施工安全许可证》收费的复函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开展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安全认证审查情况的函》(黔经贸函[2002]42号)收悉。根据我省开展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安全认证审查工作实际,经研究,同意我省建筑企业安全及工程项目安全认证审查收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黔价行事字[1997]43号)文规定标准执行,现将收费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我省在办理建筑企业安全资格和工程施工项目安全认证工作、颁发《贵州省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证》和《贵州省工程施工安全许可证》,一次性收费标准为:(一)《贵州省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证》审查办证收费标准:
  (二)《贵州省工程施工安全许可证》审查办证收费标准:
  二、《贵州省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证》和《贵州省以工程施工安全许可证》审查办证收费标准已含审查人员差旅费、资料费、公告费和证书工本费等。
  三、收费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贵州省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证》和《贵州省工程施工安全许可证》审查办证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审查办证工作经费不足部分,不得用于奖金、福利费等的发放。收费收入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复函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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