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技术创新规模产业化专项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在《办法》试行过程中,各单位如有意见或建议 ,请及时反馈院管理机构或高技术产业发展局。
中国科学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
二00三年三月五日
中国科学院技术创新规模产业化专项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院技术创新规模产业化专项行动,重点支持一批有市场 前景、具有行业带 动性、扩散性的产业化项目,促使其尽快产业化、规模化,抢占市场竞争中的制高点,经院 批准, 决定设立“中国科学院技术创新规模产业化专项行动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项目资金的使用效果,规范资金的管理,确保项目 的实施,特制定本 办法。
第三条 项目资金由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资产经营公 司”)在年度预算内安排,其规模控制在每年3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 务规章制度,遵循 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五条 使用本资金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对提高行业、企业的技术水平,优化产品结构具有引导、带动作用的重大关键 技术和 产品,或有望形成新兴产业,影响未来经济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和产品;
(二) 3年内能形成规模生产,单项技术或产品的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支持项目实现产业化。资本投入以引导 其他资本投入为主 要目的,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按照《
公司法》规 定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以下简称“产业局”)负责对 资金拟支持的项目组 织论证和评估,向资产经营公司提出项目资金投入建议。
第九条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每年在预算中安排资金,对通过论证的项目 进行审核,按照国 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投资手续。
资产经营公司作为项目资金的出资人,行使出资人权利,适时转让退出。
第十条 资金开支范围:
(一)资本金投入。
(二)项目评审、调研、咨询、会议等必要支出。
第十一条 对项目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成熟一个,安排一个 。对已安排资金支 持的项目,在网上公布。
第五章 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按产业局要求提交“中国科学院技术创新规模产业 化专项行动项目 建议书”(纸质、电子版各一份),产业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 产业 局下文通知项目单位编制“市场、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纸质、电子版各一份)。 项目建议书及市场、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的格式、内容见附件。
第十三条 产业局组织专家(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或委托 中介机构组织专家 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市场、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 将对 项目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 产业局根据评估意见提出是否投资的建议意见,报主管院领 导同意后,送资产经营公司审批。
资产经营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投资协议、章程 等),办理投资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产业局会同资产经营公司对项目组织、资金使用和经济效益 情况监督、检 查。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将项目执行的真实情况报告产业局和院资产经营公司。
第十六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进行项目清算。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严格执行 项目合同。对弄虚 作假、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承担单 位和 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项目资金支持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产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