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行: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件》(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行政机关全面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是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解决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机关依法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步骤。人民银行是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在履行中央银行宏观管理职能时,其各项行政行为必须法律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因此,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对保证和监督人民银行正确行使金融管理职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就贯彻实施《条例》和做好行政复议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条例》,积极进行复议人员培训。
《条例》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银行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法律依据。总行各司局和各分行应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条例》,了解《条例》的内容。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好。通过学习,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学习中要联系业务工作实际,研究如何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依法行使复议权等问题。特别是行使管理行为较多的业务司局和处室,通过学习,必须熟悉《条例》的主要法律规定和行政复议的法定程序。
总行拟在今年举办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同志参加的行政复议研讨班,探讨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问题,了解行政复议的性质、作用和法定程序,培训一批复议工作骨干。
人民银行各分行要把学习、实施《条例》和培训复议人员的工作列为今年的重要工作内容,主管条法工作的行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作,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就学习《条例》和培训复议人员作出具体安排,抓紧落实。分行的培训重点是:理解和掌握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问题,同时要紧密结合金融管理工作,注重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培训,使复议人员进一步熟悉金融法规、规章,能够有效地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人民银行系统的复议机构,确定专职复议人员。
行政复议是一项新的工作,建立和完善复议机构是做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和组织保证。目前全国已有二十五个省级分行成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并确立了复议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总行要求,尚未建立行政复议机构的省级分行,要抓紧建立,并将复议机构设置情况报总行;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配备有一定政策水平、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熟悉金融业务和法律知识的专职复议人员。各分行和总行各司局都应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工作。各分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任,必须由行长或副行长担任。
随着行政复议制度在人民银行全面实行,金融行政争议首先通过复议途径解决的将日益增多,各分行的行政复议任务日益繁重。因此,各分行的复议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使之与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三、加强复议工作的制度建设,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为使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工作尽快有章可循,总行将根据《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人民银行金融管理的实际,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该办法发布以前,各分行应当根据《条例》,结合实际,研究制订行政复议规定,先搞一个过渡的办法。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和将来,人民银行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都要解决在分行以下,总行一般不受理省级分行以下具体复议案件。因此,各分行对于管辖范围内因金融行政争议提出的复议申请,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就应当按照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予以受理,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改变或纠正。
四、重视总结复议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目前,人民银行的行政复议工作刚刚开始,复议机构需要建立,人员需要培训,制度需要制订,很多工作需要摸索、总结。各分行处在金融管理工作的第一线,要特别注意对人民银行行政复议本身的问题,以及通过行政复议反映出来的金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以不断提高金融行政管理的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请各分行将学习《
行政复议条例》、培训复议人员的情况以及在复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时报送总行条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