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金融事业蓬勃发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各类有价证券、高级防伪纸等物品经铁路运输的批量日益增多。上述物品在铁路运输过程中能否保证安全,不仅影响到国计民生,而且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秩序和政治声誉。
为切实保证上述物品经铁路运输的安全、保密、及时,经铁道部、公安部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单位办理的下列物品纳入运输警卫范围: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各种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和股票认购证等;
3.银行票据,包括本票、支票、汇票和信用卡;
4.为其他国家、港澳地区承印的货币;
5.人民币专用防伪纸、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纸。
二、运输保密代号确定为“356”。在铁路运输过程中,按照铁道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的铁运(1987)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如在旅客列车上自行携带或按包裹运输上述物品时,按照铁道部铁公安(1987)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