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400091451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暨普通考试分试考试规则)
第1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三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2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具有附表一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应考资格表、附表二公务人员普通考试应考资格表所列资格之一者,得分别应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暨普通考试(以下简称本考试)各类科考试。
第3条 本考试以笔试方式行之。但高等考试三级考试生药中药基原鉴定、技艺二类科,普通考试新闻广播类科,得采笔试与实地考试方式。
第4条 本考试各类科之应试科目,分别依附表三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应试科目表、附表四公务人员普通考试应试科目表之规定办理。
第5条 应考人于报名本考试时,应缴下列费件,并以通讯方式为之:
一、报名履历表。
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内一吋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四、报名费。
五、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前项报名方式,采网络报名时,其应缴费件之方式,载明于本考试应考须知及考选部国家考试报名网站。
第6条 本考试应实施体格检查之特殊类科应考人,于录取通知送达十四日内,应经试务机关指定之医疗机构办理体格检查并缴送体格检查表,检查不合格或未于规定时间内缴交者,不予分配训练。
前项应实施体格检查之特殊类科系指航空驾驶、航空器维修类科。其体格检查标准,准用航空人员体格检查标准之规定办理。
第7条 本考试总成绩之计算,高等考试三级考试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绩加专业科目平均成绩合并计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绩占百分之二十,专业科目平均成绩占百分之八十。普通考试以各科目平均成绩计算之。并采笔试与实地考试之类科,其实地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百分之二十,笔试
成绩占总成绩百分之八十。其笔试成绩依前项规定计算之。
第一项、第二项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或总成绩未达五十分,或建筑设计、药事行政与法规、景观与都市设计三科目成绩未达五十分,或实地考试成绩未达六十分,均不予录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各项成绩之计算取小数点后四位数,第五位数以后舍去。考试总成绩之计算取小数点后二位数,第三位数采四舍五入法进入第二位数。
第8条 本考试依各类科需用名额决定正额录取人数,并得视考试成绩增列增额录取人数。
本考试录取标准,应经典试委员会决议之。
第9条 本考试属于高科技或稀少性技术人员考试类科,若有无人录取或录取不足额情形,得依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取才困难高科技或稀少性技术人员考试办法规定,再办理该类人员考试。
第10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须经训练,训练期满成绩及格,送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请铨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发任用。
前项训练,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11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12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13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