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经委、经贸委)、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公安厅(局):
摩托车乘员头盔是保护摩托车骑、乘人员生命安全的产品,自国家对摩托车乘员头盔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以来,企业的质量意识、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对减少摩托车交通伤亡事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仍有一些企业和经销单位,继续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直接威胁着使用者的生命安全。为了切实保障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和获证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1995年到期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结束发证日期为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一年十号公告发布《获证企业名单》的日期,即1991年8月12日。
二、自结束发证之日起,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的企业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摩托车乘员头盔的经销单位,其产品一律予以查封,并按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被查封的无证产品,由其生产或经销单位委托指定的摩托车乘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降价销售;
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销毁。
四、对生产无证产品的企业,经处罚后,将名单报公安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补证工作待此次查处工作结束后与获证企业换证一并进行。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在经销领域查到的外地生产的无证产品,要及时通报生产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并抄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公安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生产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外地的通报要做到件件有结论,不得搞地方保护。
六、此次专项查处活动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公安厅(局)要积极配合,并在人力、技术等方面予以支持。
七、各地接到此文后应立即着手准备,组织人员,制订工作计划,全面开展查处工作。整个查处工作,要求在年底完成,1995年1月底前把查处结果书面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公安部。
附:获得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