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都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维护会议秩序,促进会议效率,特订定本议事规范。
二、本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由主任委员召开临时会。
三、本会会议之议程,依下列顺序进行之:
(一)主席宣布开会。
(二)报告案。
(三)审议案。
(四)审定案。
(五)研议案。
(六)临时动议。
(七)散会。
四、提本会会议讨论之案件,承办人员应依审查表(附件一至附件六)详实核对,俾使提案资料齐全,以利委员的审议及讨论。
五、为维护公民权益及强化社会参与,与案件有关之权利关系人或团体代表(含民意代表)得列席本会会议,并在会议中进行意见申述说明。必要时,与案情有关之权利关系人或团体亦得委托与都市计划相关的专业人士或公益社团组成申护团队代为申述说明。
本会得视需要设置义务职之都市计划申护团队(采轮班制),以协助权利关系人或团体维护权益。
六、申护团队成员的资格为登记执业之都市计划技师、建筑师及其它专业技师(应具备与都市计划领域相关之专业)。
七、到场之权利关系人、团体代表(含民意代表)及申护团队应持开会通知单或委托书签到,并先在会场外等候。在接获入场通知后,始得入场列席听取相关都市计划案件之报告、申述说明其意见并答复委员的相关询问。
意见申述说明之时间,原则上每人以五分钟为限,每个团队以十分钟为限。在答复委员的相关询问之后,上述列席人员均需离开会场,并由委员继续依照会议程序进行审议、讨论及议决。于议事进行中,民意代表及媒体记者得于旁听席内全程旁听。
八、权利关系人或团体委托申护团队代为申述说明之作业方式如下:
(一)于都市计划案件公展期间向本会提出异议陈情,同时应一并以书面表明委托专业人士代为申述说明之意旨。
(二)为使得权利关系人、团体及申护团队取得足以发挥申述说明功能之必要信息,本会得协调提案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与图说予权利关系人或团体。
(三)申护团队成员如为不实之陈述或提供不实之信息,本会将检具相关事证移请所属公会进行惩处。
九、案件之审议、讨论及议决,依各级都市计划委员会组织规程第九条之规定进行。
十、列席人员应遵守会议规范,并尊重议场秩序;与议案无关之发言,主席得予制止,必要时,并得请其离开会场。
十一、本会会议纪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次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主席、出席委员、出列席单位及人员。
(五)报告案之案由及决定。
(六)审议案、审定案、研议案、临时动议案等案由及议决内容。
(七)散会时间。
(八)其它应记载之事项。
前项纪录应于传真委员确认后,函请提案机关依议决事项办理。
十二、本规范经本市都市计划委员会会议通过,并签报市长核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