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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争创全国体育先进县活动的通知
  遵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我们对《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和评选办法》、《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的细则》进行重新修订,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体委原发“(93)体群字185号文件”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予以废止。
  国务院批准开展争创体育先进县活动,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各地要在认真总结过去的经验的基础上调整规划和部署,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在争创全国体育先进县活动中增加或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的现象发生。各地各级体委要与同级财政、计划(物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紧密配合,加强对“争创”工作的监督与指导,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争创,量力而行,稳步发展,确保质量,讲求实效,造福人民”的原则,把今后的工作搞得更好。
附件一: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和评选办法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县的体育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和要求,满足广大群众对体育日益增长的需求,以增强全民族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强国强民,报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开展争创全国体育先进县活动。
一、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
  党政领导重视;
  体育机构健全;
  群体活动普及;
  业训成绩显著;
  竞赛形成制度;
  注重技术推广;
  建好场地设施;
  推进体育社会化;
  发展体育产业。
  (一)党政领导重视
  党政领导重视体育工作,对党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体育工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好,把它们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摆上议事日程,有人具体分管。政府办公会议每年能够研究体育工作,动员各部门各单位都来重视体育工作,解决一些实际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县财政能够保障本县的体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
  (二)体育机构健全
  县体育行政机构健全,人员构成合理,符合“四化”要求。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体育干部事业心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情况明,底数清,能当好领导的参谋。县体委能对体育事业切实发挥领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作用。
  乡、镇、街道有人具体负责体育工作。
  (三)群体活动普及
  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口达到全县总人口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认真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高、中等学校、集镇完小和乡中心小学按规定配有专职体育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安排课间操(早操)、眼保健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贯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和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要依靠农民体协、文化中心、文化站和青年之家开展体育活动,乡、镇、街道都要有场地设施,平时有活动,农闲、节假日有体育比赛。
  机关、厂矿、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多种多样的职工体育活动,做到基层有代表队,行业有比赛,经常有活动。
  县老年人体协要有固定的体育活动场所,体育活动比较活跃。
  (四)业训成绩显著
  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办好县的业余体校,有条件的乡镇要办业余体校,发展一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中等学校和完全小学的体育代表队能坚持常年训练,不断调整、充实系统训练人数,形成业余训练网络。有一个以上重点项目的成绩在地市比赛中列前,有一定数量运动员参加省以上体育比赛,输送各类体育后备人才较多。
  (五)竞赛形成制度
  有计划有目的地运用竞赛手段推动普及,促进提高。竞赛安排科学,组织合理,重点突出,形成制度。重视竞赛改革,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采取多种形式办竞赛。各部门各方面的单项比赛经常开展,运动会定期进行,节假日竞赛制度化。小型多样的基层竞赛活跃、经常。
  (六)注重技术推广
  建立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和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加强体育宣传,开展体育咨询,普及体育知识,培训技术骨干,在对某层活动进行技术辅导等方面做出贡献。
  (七)建好场地设施
  县要有两场(田径场、带固定看台灯光球场)、一池(游泳池)。 一房(综合训练房)。乡、镇要有一场(篮球场或田径场)、一室(训练房或乒乓球练习室),其中镇和小康乡应建有灯光球场或水泥地面球场,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和村,应有必要的体育场地设施。
  加强体育场地管理,面向基层,为群众服务;提高经营能力、讲求效益。
  (八)推进体育社会化
  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团结广大体育骨干,开展各项体育活动,积极发展和支持群众办体育。
  (九)发展体育产业
  县的体育工作要深化改革,积极发展体育产业,在政府支持下.逐步建立起一些能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产业实体, 以适应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使县的体育事业持续发展。
二、评选办法
  (一)从199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争创体育先进县活动。各省、地(市)可参照新颁布的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结合当地情况
制定相应标准,评选本省的体育先进县。
  (二)评选全国体育先进县活动原则上在经济发展快、领导重视、财政收入稳定、体育基础较好的地区进行,范围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建制的县、旗(含农业人口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县级市与郊区)。
  沿海经济不发达的地方和中西部地区农民纯收入达不到本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特别是财政严重“倒挂”(财政支出超过财政收入较多)的县(市、区)和国家级贫困县(市、区),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体育先进县活动,一定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四)县、乡体育场地建设投入,应以县、乡财政投入为主,同时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多种办法筹集资金。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民进行硬性摊派,增加农民的负担。凡违反上述原则,一经发现,取消该县(市、区)评选资格;已评为全国体育先进县的单位,取消其称号。国家体委和有关部委将加强这方面的联合监督检查。
  (五)申报全国体育先进县,必须经本省(区,市)农业厅(局、委、办)同意,由省(区、市)体委组织申报。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以当年1月1日为申报截止日期,逾期不予办理。
  省与地(市)的评选,要和全国评选相衔接,其具体安排自行确定。
  (六)全国体育先进县是由国家体委负责检查、验收、审批、命名。对已批准的先进县,实行四年后复查的制度。
三、奖励办法
  被评选为全国体育先进县是的县(市、区),除给予精神奖励外还要给予物质奖励。
附件二: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的细则
一、党政领导重视
  (一)体育事业发展列入全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规划。
  (二)体育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有人具体分管(指县委常委或副县长以上的领导同志),县政府办公会议每年研究体育工作至少两次(可包括县委、人大、政协把体育工作列为主要议题的会议)。
  (三)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体育机构设置、体育队伍建设、场地建设、协调部门关系、发展体育产业、加强体育市场管理及重大活动等问题。
  (四)县财政能够保障本县体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
二、体育机构健全
  (一)县设置体育运动委员会。县体委具有政府管理职能,并辖有业余体校、体育指导中心、体育场、馆等事业单位和实体,按“四化”要求配齐干部。
  (二)县体委依法对全县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发展进行监督、管理,有全年工作计划及进度安排,并有检查、有总结。
  (三)县体委各项业务工作要有常年的明确分工,落实到人,主管领导与业务干部全年要有不少于七十天的时间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调查研究,指导群众体育活动。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手中有典型。
  (四)要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包括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等),施行规范管理。
  (五)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较好(至少在制定全县体育工作计划、检查基层体育开展情况以及举办大型体育活动等方面,做到有商量、有分工、共同负责)。
  (六)乡、镇、街道建立体育组织、体育指导站,并配有体育工作干部(行政委派或招聘的具体抓体育工作的专、兼职干部)。
三、群体活动普及
  总的要求,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口达到全县总人口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具体要求分别如下。
  (一)学校体育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全面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坚持每天做课间操(或早操)和眼保健操,每周落实三次课外体育活动,做到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含体育课)。
  高、中等学校、集镇完小和乡中心小学应按规定配有专职体育教师,达到《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的要求。
  学校要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和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高、中等学校、集镇完小和乡中心小学要有百分之八十的适龄学生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级以上标准,并建立学生体育档案。
  县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体育教研、进修、培训等活动。有计划地落实国家教委规定的有关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的要求。
  (二)乡、镇、街道体育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应依靠文化中心、文化站、青年之家积极开展体育活动,分别建立农民体育协会和街道体育协会。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年组织体育竞赛不少于四次,参赛人次不少于总人口的百分之五(不含学生数)。
  (三)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体育
  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坚持开展拳、功、操、舞等健身活动,经常参加体育活动(每周不少于三次,每次二十分钟以上)和通过《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的人数平均达到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各行业系统与百人以上的基层单位要有体育工作计划与总结,建立业余运动队,经常组织一些小型多样的体育活动,每年举办四次以上比赛。
  (四)老年人体育
  县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协会,要有固定的老年人体育活动场所,经常开展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体育比赛。
四、业余训练成绩显著(计算从申报年度起前四年的成绩)
  (一)办好县业余体校,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练员,以田径项目为基础,建立广泛的业余训练网络体系(有基层代表队、传统项目学校、业余训练点、乡镇业余体校的网络布局)。
  (二)有一个以上重点项目在地、市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破地、市纪录的成绩。
  (三)有两名以上的运动员参加省以上的比赛。
  (四)向省以上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五名以上(只统计国家队、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体工队、八一体工队和全国行业体协体工队、以及经省以上领导机关批准、设正式建制的其它优秀运动队)。
  上述运动员及尚未输送的运动员中,有全运会冠军和破全国最高纪录者(包括成人或青少年纪录,不包括老年人、伤残人、少数民族、职工、农民、少年乙组和儿童组等其它纪录),可以一人算作三人。
  为支持县的体育部门培养多层次的体育人才,经省(区、市)体委批准,向省以上优秀运动队输送优秀运动员已达到三人以上(含三人)而不足五人的申报单位,可做如下变通:
  1、向省体委直属体育运动学校(不含地、市的体育运动学校)输送三名学生可折算为输送体工队一人(不重复计算)。
  2、正式考入体育学院、高等师范院校体育系本科生五人可折算输送体工队一人(不含代培生、进修生)。
五、竞赛形成制度
  (一)重视竞赛改革,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使比赛向社会化、多样化、制度化发展,县直机关、工会、教育等系统定期举行运动会,每季度至少要组织一次单项比赛活动。各行业系统要组织节假日竞赛活动,年年组织,形成制度。
  (二)基层小型多样的竞赛活动经常化。要求学校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田径运动会,三次以上单项比赛;乡、镇、街道和百人以上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每年要有四次以上体育比赛;百人以下的厂矿、企事业单位,每年参加上级和自办的比赛不少于四次。
六、注重技术推广
  县建立体育指导中心,要求做到:
  (一)配有专职体育干部,有一支稳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取得社会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建立固定的活动场所,县城要有二处以上晨练活动点;
  (三)以多种形式开展体育宣传和健身咨询活动;
  (四)在培训技术骨干,指导基层活动等方面做出一定的成绩(每年至少举办一至二期体育骨干训练班,专兼职技术指导员都要定期下基层辅导)。
七、建好体育场地设施
  (一)县要建有两场(田径场:指有六条以上四百米跑道、中心含足球场的标准室外场地;带固定看台灯光球场:指有固定灯光设备和看台,能供篮球比赛训练、观众席位能容纳二千人以上的室外场地),一地(指游泳池:室外地为 50米×21米,室内地至少为25米×11米),一房(综合训练房:长32米×宽18米×高7米以上的室内训练场地);这些场地应是县体委直属的公共体育设施。
  为支持各地发展重点项目,充分发挥现有场地的效益以及鉴于高寒、缺水和山区,开展群众性游泳活动确有困难等原因,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计财处(或场地建设部门)审核、体委批准,可作如下变通:
  1、草皮足球场(不少于45米×90米,400米田径场内的草皮场不单列),风雨跑道(120米长、6条跑道以上),室内游泳池(25米×11米),射击场(50米、20个靶位),人工冰球场(60米×30米以上),人工滑冰场(333. 33米-400米),轮滑场(25米×50米),乒乓球房(不少于400平方米,灯距地不少于4米),摔跤房(26米×14米)等符合国家标准的比赛训练场地,可替代带固定看台灯光球场或游泳池(造价不低于被替代设施的标准)。
  但四项场地中必须有一项是带固定看台,能组织群体观看的体育设施(标准400米田径场须有5000以上座位,其它三项设施须有2000以上座位)。
  2、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建体育馆,二千座位以上的体育馆可替代综合训练房和带固定看台灯光球场两项设施。
  3、一九八六年以前建成、一直用于训练或比赛的室内场地不小于长26米、宽14米、高6米,可以算作综合训练房。
  (二)乡、镇要有公共体育场地,即一场(篮球场,建制镇和小康乡应有灯光设备或水泥地面的场地或200米以上跑道的田径场),一室(至少要有40平方米的乒乓球室)。
  (三)学校应按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至少要有保证教学的场地,厂矿、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村,要有简易体育场地。
  (四)县的体育场地要建立管理制度,面向基层,向群众开放,提高使用率。
八、推进体育社会化
  (一)教育、文化、农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以及各行各业关心、重视体育,认真落实县体育工作计划,积极开展群众体育活动。
  (二)建立健全农民体协、老年人体协、街道体协、单项体协、基层体协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并积极发挥其作用。
  (三)积极发动和支持群众(包括集体和个人)办体育,兴建体育场所,办体育俱乐部;组织运动队,举办体育比赛等,推进体育社会化。
九、发展体育产业
  (一)县政府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县体委办好体育产业;在贷款、登记注册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二)体育部门要下力量认真办好产业,产业实体要逐步做到政企分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以增强县体育事业的整体实力。
  (三)体育部门所属产业实体的收益,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同时,应主要用于发展体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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