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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章程

第1条 本章程依据商业团体法与同法施行细则、证券交易法及其它有关法令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Consulting  Associa-Tionof  The  R.O.C.。

第3条 本会以促进经济建设,协调同业关系,增进共同利益为宗旨。

第4条 本会以中华民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设于中央政府所在地,并得视需要于直辖市或各县(市)设置办事处。

第5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关于配合国家经济发展,促进证券市场发挥功能事项。

二、关于会员业务之调查、统计、咨询及研究、发展事项。

三、关于政府经济政策与证券交易法、商业法令之协助推行及研究、建议事项。

四、关于督促会员自律,共谋业务改进及联系、协调事项。

五、关于会员间或会员与客户间纷争之调处事项。

六、关于同业员工职前训练、在职专业训练及业务讲习之举办事项。

七、关于会员业务之广告、展览及证明事项。

八、关于会员业务错误之矫正及违规之议处事项。

九、关于会员、会员代表、及会员员工基本数据之建立及动态之调查、登记事项。

十、关于会员委托证照之申请变更、换领及其它服务事项。

十一、关于会员或社会公益事业之举办事项。

十二、关于会员合法权益之维护事项。

十三、关于接受政府机关委托办理或其它机关团体之委托服务事项。

十四、关于社会运动之参加事项。

十五、依其它法令规定或会员建议应办理之事项。

第6条 凡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领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以下简称投信)及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以下简称投顾)特许证照,依法办理公司相关登记者,应于开业后一个月内加入本会为会员。未依前开规定加入者,经本会通知限期办理入会仍不加入时,得报经主管机关为适当之处分,并得拒绝受理其申请本会受政府委办之业务。

前项会员应指派代表出席本会会员大会,称为会员代表。

第7条 依前条申请加入本会者,应填具及签署本会规定之相关文件,经理事长核定入会资格后准其入会再提报本会理事会追认,并由本会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发给会员证书。

第8条 本会会员非因解散、废业,或受撤销营业许可或永久停业处分者,不得退会。如有变更地址或负责人时,须以书面通知本会。

第9条 本会会员停业满一年尚未复业,经本会查明属实者,应提经理事会通过,注销其会籍,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第10条 本会会员分第一类会员(专营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或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者)及第二类会员(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或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者)。

第一类会员依年营业收入分为A、B、C、D四级:年营业收入三亿元以上列为A级,可指派会员代表六人;年营业收入满一亿元以上未满三亿元列为B级,可指派会员代表四人;年营业收入满伍仟万元以上未满一亿元列为C级,可指派会员代表二人;年营业收入未满伍仟万元列为D级,可指派会员代表一人。

第二类会员不分级,可指派会员代表一人。

第11条 本会会员代表以会员之负责人、经理人或现任职员,年满二十岁以上而无商业团体法第十七条各款情事之一者为限。

第12条 本会会员指派会员代表出席会员大会,应将其履历以书面送本会,经理事会审查合格后,方能出席会议,改派时亦同。

第13条 本会会员因业务需要得随时改派会员代表,原派之会员代表,于新会员代表派定后,丧失其代表资格。

第14条 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它会员代表代理。但每一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代理人数不得超过亲自出席人数之半数。

第15条 会员代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提报理事会注销其会员代表资格,通知会员另改派之:

一、犯罪经判决确定,在执行中者。

二、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三、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五、有违反法令或本会章程规章或有其它不正当行为,致妨害本会声誉信用者。

第16条 本会会员代表所享有之权利如下:

一、发言权及表决权。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及罢免权。

三、本会所举办各种事业活动之权益。

四、其它共同利益事项。对于前项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及罢免权,每一会员代表为一权。

第17条 本会会员应尽之义务如下:

一、遵守本会章程、规章、公约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案。

二、按期缴纳会费及其它费款。

三、设置或裁撤分支机构,应向本会申报。

四、接受本会之咨询。

第18条 会员违反第十七条第一、三、四款之义务者,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并限期改善,如警告后未依限改善者,得按情节轻重,为下列之处分(得并行处分):

一、于一定期间内(三个月至一年)停止全部或部分会员得享有之权益。

二、处以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之罚款。

三、于一定期间内(三个月至一年)停止受理该会员于本会处理政府机关委办业务之申请程序。

四、呈报主管机关为适当之处分。

本会会员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义务,未依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缴纳会费或逾期经本会通知仍不依限缴纳会费者,由理事会依下列程序处分之:

一、劝告:欠缴会费满三个月。

二、警告:欠缴会费满六个月,经劝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权:欠缴会费九个月,经警告仍不履行者,其代表人不得参加本会各种会议,当选为理事、监事及享受会员一切权益;已当选为理事、监事者,应予解职。欠缴会费满一年,经停权仍不履行者,得报请主管机关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锾。必须缴清积欠后,始得复权。但已予解职之理、监事不得复职。

四、会员未按期缴纳会费,除前述各款之处分外,于未缴清前本会并得暂停受理该会员于本会处理政府机关委办业务之申请程序。

第19条 本会置理事三十三人,组织理事会;监事十一人,组织监事会。但理事、监事中,至少各应有四分之一由有关专家担任,其中半数以上由主管机关指派,余由理、监事会遴选,经主管机关核定后担任;其遴选办法,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非专家理、监事由会员大会就会员代表中用无记名连记法互选之。

本会置候补理事及候补监事,其名额各不得超过非专家理事、监事之三分之一,以备前项非专家理事、监事缺额时,由其分别依次补足,并均以补足原定之任期为限。

本会理事、监事之选举,得采用通讯选举,但不得续办理。有关「通讯选举办法」应提经理事会议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20条 当选理监事及候补理监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为序,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决定之。一人同时当选理监事时,应由当选人当场择任,如当选人未在场或在场而未能择定者,以得票较多之职位为当选,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决定之。

第21条 本会置常务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会就全体理事用无记名连记法互选之,以得票较多者为当选。

常务理事遇有缺额时,由理事会依前项方式补选之,并以补足原定任期为限。

第22条 本会置理事长一人,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用无记名单记法选举之,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

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其未指定代理人或指定之代理人亦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者,由常务理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理事长依规定解任或辞任时,依前述方式补选之,并以补足

原定任期为限。

第23条 本会置常务监事三人,由监事会就全体监事用无记名连记法互选之,以得票较多者为当选,并由常务监事互推一人为监事会召集人。

常务监事遇有缺额时,由监事会依前项方式补选之,并以补足原定任期为限。

第24条 本会理事、监事任期三年,其连选连任者,不得超过二分之一,如经选举开票后有违反前述规定情事时,连任之理事、监事以得票数多寡取舍至二分之一,缺额依其它非连任之会员代表得票多寡为序,由次多者顺次递补。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第25条 本会视业务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各业务小组或中心,其组织简则另定之。

第26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必要时置副秘书长一人,组长暨其它会务工作人员若干人,均承理事长之命,办理会务工作。

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之聘用,由理事长提经理事会议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其它会务工作人员之聘用,由秘书长提经理事会议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本会会务工作人员除因有工商团体会务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情形外,其解聘(雇)应由理事长提请理事会通过,专员、组长级以上会务工作人员之解聘并应先报主管机关核准,其余会务工作人员应于解聘(雇)后报主管机关备查。秘书长之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之行政事项。

二、处理本会日常行政事务,并适时向理事长提出报告。

三、列席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常务理、监事会等会议。

四、管理本会会务工作人员及相关人事事务。

五、其它依法令、本会规章所定之职权。

第一项人员之组织编制及服务规则另定之,均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机关核备。

本会理事、监事不得兼任第一项之会务工作人员。

第27条 本会为增进会务业务发展,得聘顾问及研究员。

第28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选举及罢免理、监事。

二、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三、议决年度工作计划纲要、经费预算、决算及事业计划。

四、议决理事会、监事会及会员(会员代表)提议事项。

五、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等之数额及方式。

六、除第十八条第二项之处分外,会员及会员代表之处分。

七、理事、监事之解职。

八、财产之处分。

九、本会解散、清算之决议、清算人之选派及关于清算事项之决议。

十、议决其它有关会员权利义务事项。

第29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及理事长。

二、议决常务理事、理事及理事长自行辞任。

三、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案。

四、召集会员大会。

五、通过会员入会、退会及注销会员、会员代表会籍。

六、编拟年度工作计划纲要、经费预、决算及事业计划。

七、审议重要提案。

八、本会会务工作人员、顾问等之遴聘、解聘。

九、本会相关规章之订定及变更。

十、办理监事会移送执行案件。

十一、遇有紧急重大事项不及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得由理事会先为必要之措施,于会员代表大会时报请追认。

十二、议决处分未依规定缴纳会费之会员。

十三、执行法令及章程所规定之事项.

十四、其它依职责应办理之事项。

第30条 理事长之职权如下:

一、督促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之决议,并视需要得定常务理事一人至二人驻会辅佐之。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常务理事、及理、监事联席等会议。

三、对外代表本会。

四、其它依法令、本会章程所规定之职权。

第31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二、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案。

三、监察理事会会务执行情形。

四、审核理事会各种会计报告书类。

五、稽核理事会之经费收支状况。

六、向会员大会提出年度监查报告。

七、议决常务监事及监事之自行辞任。

八、其它依职权应监察之事项。

第32条 理、监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其缺额依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由候补理、监事递补之:

一、丧失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处理职务违背法令、营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当行为,经会员大会解除其职务,或奉主管机关命令解任者。

四、无故连续缺席理事、监事两个会次者,视为辞职(除公假外,连续请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论,连续缺席二个会次者,视为辞职)。

五、理事长或常务监事无故不依章程,召开理、监事会议超过两个会次,以不愿执行职务论,视同辞职,另行改选。

六、所代表之会员,退会或受停权处分或注销会籍者。

七、其它依法令或本章程规定解职、罢免或撤免者。

第33条 本会理、监事,均为无给职。

第34条 新、旧任理事长,应于原任理事长任期届满日之次一工作日完成交接。经解聘(雇)或其它原因离职之会务工作人员于离职之日,应办妥离职手续,将所任职务移交事项办理完成。

原任理事长之职务自交接日起解除,所负之责任自交接日起届满一年之日自动解除,但应由其负责之事由在前述一年期限内已发现并通知或已请求或已诉讼者,不在此限。

第35条 本会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两种,均经理事会之决议,由理事长召集并担任主席。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代表五分之一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集之。

前项会议,不能依法召集时,得由主管机关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36条 本会会员大会之召集,应于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紧急事故,依商业团体法第二十八条但书规定召集临时会议者,不在此限,并均应报请主管机关派员指导。

第37条 本会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代表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项之决议,应以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订定及变更章程。

二、会员及会员代表之处分。但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不在此限。

三、理事、监事之解职。

四、财产之处分。

五、本会解散、清算之决议及清算人员选派。

六、其它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第38条 本会理事会应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会议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并担任主席,但每届第一次理事会议,由得票最多之理事召集之。候补理事得列席。每届第一次理事会应于改选后十五日内召集之,但报经主管机关核可者,不在此限。

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39条 本会监事会应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会议一次,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并担任主席,但每届第一次监事会议,由得票最多之监事召集之。候补监事得列席。

每届第一次监事会应于改选后十五日内召集之,但报经主管机关核可者,不在此限。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40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理监事联席会议、及会员代表座谈会,由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召集之。

第41条 本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开会,须有理事及常务理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理事或常务理事过半数之同意,方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42条 本会监事会开会时,须有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监事过半数之同意,方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43条 本会经费收入如下:

一、入会费:新台币贰仟元整,新加入之会员限于入会时,一次缴清。

二、常年会费:第一类会员:A级会员新台币捌万元整。B级会员新台币陆万元整。C级会员新台币肆万元整。D级会员新台币参万元整。第二类会员:新台币参万元整。应于收受本会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一次缴付。新入会之会员,其当年度依入会日当月至年终之实际月数占全年之比率计收,于入会时缴付。

三、事业费:收取标准及方式为:

(一)本会得依据下列标准,分别向所属会员收取事业费:

1.会员因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应按全权委托经理费收入之0.4%缴纳事业费,每年计收上限为壹佰万元。

2.会员因发行受益凭证募集基金,应按管理基金经理费收入之0.65%缴纳事业费用。每年计收上限为壹佰陆拾万元。

3.会员因提供顾问咨询服务、发行有关证券投资之出版品及举办有关投资之讲习,应按该等业务收入之0.3%缴纳事业费。每年计收上限为柒拾万元,且如当年度营运发生亏损则其事业费减半征收。

4.前述事业费之缴纳方式,得由会员于每年度第一次缴交前决定以每二个月依实际收入按规定比例缴纳,或依每年计收上限平均十二个月之数额每二个月支付一次。会员每年度选定缴交方式后,当年度不得再行变更。

(二)本会会员应于每单月月底前,将依前二个月份业务收入金额及前目之费率计算应缴交之事业费自行拨入本会指定之银行账户,并将下列报表单据送交本会,以供查考:

1.月报表:会员单月应检附其自行编制前二个月之报表,依收入种类,列名汇总金额之营业收入明细表。

2.年报表:会员每年应于呈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时,检附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年度财务报表,及依收入种类,列明汇总金额之年度营业收入明细表。

3.其它为核计事业费之需要,依本会要求应提供之相关文件。

(三)会员未依前目规定期限缴付常年会费、事业费者,本会得依会员自律公约之规定处以违约金。

四、捐助收入。

五、孳息收入。

六、教育训练收入。

七、其它依法令取得之收入。

第44条 会员退会或遭注销会籍时,所缴会费及其它费款概不退还。

第45条 本会于年度开始二个月前应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及收支预算表,送监事会审核后,提请会员大会决议通过后办理,并报主管机关备查。如会员大会未能及时召开时,得先行报主管机关,提报会员大会追认。

每年终了后二个月内应编造当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连同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提请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主管机关备查。如会员大会未能及时召开,得先行报主管机关,提报会员大会追认。

第46条 本会会计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47条 本会解散或撤销时,其剩余财产应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归属个人或私人企业所有,应归于重行组织之商业同业公会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48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商业团体法暨其施行细则及其它有关法令办理之。

第49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实施,并报主管机关备案,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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