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架构:
商标出口监视系统(以下简称监视系统)系由经济部国际贸易局(以下简称贸易局)与财政部关税总局协调相关单位共同规划建置,其旨在接受商标权人提供其商标、授权厂商名单、商标权期间等相关资料,经贸易局审核、键入计算机数据库后,传输至各关区供关员查核出口货品标示之商标是否有侵害监视系统已登录商标之虞。为方便我海关关员之检索,并缩短查询时间,以避免影响出口通关时效,登录作业系将该商标注册证上列载指定商品名称转换成货品分类号列(CCCCode),除依此做为登录收费标准依据外,更藉此货品分类号列搭配其商标名称、图案特征及厂商统一编号等检索码,输入设定条件后快速将数据库中登录商标归类,缩小应查询商标范围并一一于荧光幕显现,以便海关关员查核出口货品标示之商标有无侵害监视系统已登录商标之情事。
二、登录程序及检附文件种类说明:
(一)受理机关─贸易局(贸易服务组)
地址─台北市中正区湖口街一号
洽询电话─(○二)二三五一○二七一(总机)
(二)申请人资格及其它限制:
1.已在我国注册之商标权人。
2.已在其它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他国)注册之商标权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已向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以下简称智慧局)提出申请注册者。
(2)可举证其商标为著名商标者。
3.商标权人得委托代理人办理登录等相关事宜,但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或营业处所者,应委托代理人办理之。另其代理人应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俾发现仿冒案件时能迅速通知,以利采取相关司法行动。
4.商标权人与其代理人发生纠纷时,以商标权人意思表示为主。
5.监视系统所称商标,不包括服务标章、证明标章及团体标章。
(三)申请登录应检附之文件:申请登录者除检附已缮妥之「商标权人已注册商标登录申请书」(如附件一)、「商标权人已注册商标登录数据表」(如附件二)、「同意厂商标示注册商标证明书」(如附件三)、「商标特征描述说明书」(如附件四)外,应另检附下列文件:
1.已在我国注册之商标权人应检附文件如下:
(1)我国商标注册证影本。
(2)凡由代理人为登录申请者,应再检附委任书,委任书上并应载明代理权限,包括委任办理登录、检送及修改「同意厂商标示注册商标证明书」等事项。
2.在他国注册且已向智慧局提出注册申请之商标权人应检附文件如下:
(1)他国商标注册证影本,须经当地国公证人公证或提供当地国商标主管机关之认证证明,并检附中文译本。
(2)已向智慧局办理商标注册登记申请书及缴费证明影本。
(3)凡由代理人为登录申请者,应再检附委任书,委任书上并应载明代理权限,包括委任办理登录、检送及修改「同意厂商标示注册商标证明书」等事项。
(4)向智慧局办理商标注册登记申请并经核准后,该登录申请人应即向贸易局办理登录资格种类变更,毋须另行缴费,惟须依「登录数据的异动或撤销」程序办理。
3.在他国注册且主张其商标为著名商标之商标权人,应检附文件如下:
(1)他国商标注册证影本,且须经当地国公证人公证或提供当地国商标主管机关之认证证明,并检附中文译本。
(2)举证其商标为著名商标之证明文件。
(3)凡由代理人为登录申请者,应再检附委任书,委任书上并应载明代理权限,包括委任办理登录、检送及修改「同意厂商标示注册商标证明书」等事项。
4.关于申请登录,贸易局认为有必要时,得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检附身分证明或法人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如为外文者,不须经当地国公证,惟应检附中文译本,并可节译其中与身分证明有关部分。
5.申请人所提出其它证明文件,若以中文以外之文字记载者,均须加附中文译本。
6.申请人所提出之证明文件影本及中文译本,须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章并注明其内容「与正本无误」字样。
(四)申请登录案件之审核:申请登录之商标,经核对与已登录之商标不同,亦不近似者,即予核准登录,否则应依下列原则处理:
1.同属我国之注册商标时,先准登录并移送智慧局表示意见。
2.分属我国及他国注册商标时,先准登录并通知相关商标权人。
3.分属不同他国之注册商标时,先准登录并通知相关商标权人。
4.同属同一他国之注册商标时,先准登录并通知相关商标权人澄清。
(五)对于主张其商标为著名商标之申请案件,贸易局将移请智慧局表示意见,经智慧局核可后,即予核准登录。
(六)申请登录案件经核可后,由贸易局核发「经济部国际贸易局自行收纳款项统一收据」(如附件五)及原申请表格申请人存查联,供申请人于一个月缴费期限内,向台湾银行或其各地分行缴纳,并缴回经台湾银行核章之统一收据第一联,贸易局于验证核章后发还,并将申请登录数据键入计算机数据库。
(七)申请登录相关事宜时得以邮寄或亲自投件方式为之。
三、登录数据的异动或撤销:
(一)登录数据的异动:
1.凡已办理登录之商标权人申请变更已登录数据,申请时应叙明更改事项,并检附原申请表格之申请人存查联正本供查核(验毕后归还)及影本一份。
2.凡增加授权厂商资料者,应检附新缮打之「同意厂商标示注册商标证明书」。
3.凡由代理人为登录数据修改申请者,其在原委任代理权限内得检附原办理登录案件已注明「与正本无误」字样之委任书影本办理。
4.贸易局核可申请案件后,即核发「经济部国际贸易局自行收纳款项统一收据」供申请人于一个月缴费期限内向台湾银行或其各地分行缴纳登录费,并缴回经台湾银行核章之统一收据第一联,贸易局于验证核章后发还,并将申请登录数据键入计算机数据库。
5.凡办理商标权期间之延展,已登录者请于商标权期间届满前向所属商标专责机关办理,并依前述程序向贸易局办理数据异动。
(二)登录数据的撤销:
1.凡已办理登录之商标权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撤销登录,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原申请表格正本供查核(验毕后归还)及影本一份。
2.凡由代理人为撤销登录者,其在原委任代理权限内得检附原办理新增登录案件已注明「与正本无误」字样之委任书影本办理。
3.若已登录商标案件,其商标权经原商标专责机关撤销或准予异动者,经贸易局查知,将径行撤销登录或为必要之变更,并通知原登录申请者。
四、海关查核执行程序:报关输出货品之本身或其内外包装或容器上如有商标,或标示之文字、图形、记号、颜色或其组合在外观上疑似商标,海关于查验后,利用监视系统进行抽核比对,如发现与已登录之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使用于与登录商标同一类货品(以中华民国输出入货品分类号列前六位码为准)时,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与登录商标相同:
1.出口人为登录之商标权人或已列入其同意标示厂商名单者,货物准予放行出口。
2.出口人未列入登录之商标权人同意标示厂商名单者,除第(一)3项情形外,货物不准出口,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1)登录商标为已在我国注册者,依商标法移送法办,并送贸易局依贸易法处分。
(2)登录商标为已在他国注册并已向智慧局提出注册申请者,送贸易局依贸易法处分。
(3)登录商标为未在我国注册之著名商标,依公平交易法移请公平交易委员会处理,并送贸易局依贸易法处分。
(4)通知登录之商标权人或其在台代理人。
(5)出口人列入出口严查厂商名单。
3.出口人未列入登录之商标权人同意标示厂商名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货物准予放行出口:
(1)出口人提出登录商标权人指定标示,或授权使用,或其它能证明无仿冒情事(例如系向登录商标权人或被授权人购得等)之文件。
(2)出口人提出该商标在进口地已由不同之商标权人注册登记,经出具该注册证影本及其同意标示之证明文件者,货物准予切结(格式如附件六)出口,并通知登录之商标权人,由其自行查证,采取相关之法律行动。
(3)出口人提出已在智慧局注册之证明文件,或已向智能局登记之授权使用文件,货物准予出口,惟应通知登录商标之在台代理人,由其于进口地采取保护措施。
(二)与登录商标近似:虽与监视系统登录之商标并不完全相同,但其近似程度足以产生混淆误认之虞者,例如文字相同而字体不同、图形相同而颜色不同、设计图案相同而排列位置不同,无论出口人是否已列入登录商标权人之同意标示厂商名单,均按第(一)2.3项方式处理。
(三)商标申报不实:
1.出口人如有商标申报不实情形(例如甲商标申报为乙商标,或有商标申报为无商标),不得具结无仿冒情事后出口,应提出商标权人注册证影本,或其同意标示或授权使用,或其它能证明无仿冒情事(例如系向商标权人或被授权人购得等)之文件,始准放行出口。
2.商标申报不实,并涉及与登录商标相同或近似者,改依第(一)、(二)项方式核处,惟第(二)项情形,不得具结无仿冒情事后出口。
3.商标申报不实案件,除移送智慧局查明有无注册商标外(必要时得检附货样或照片),并依相关法规处理,出口人并依有无涉嫌仿冒已登录之商标,列入海关出口严查或加强查验厂商名单。
(四)查核范围与执行法源依据:
1.已在我国注册之商标:
(1)查核范围:涵盖所有输出地区。
(2)执行法源:商标法、贸易法、贸易法施行细则、货品输出管理办法、出口货物报关验放办法。
2.已在他国注册并已向智慧局提出注册申请之商标:
(1)查核范围:限输往该注册国之货品。
(2)执行法源:贸易法、贸易法施行细则、货品输出管理办法、出口货物报关验放办法。
3.未在我国注册之外国著名商标:
(1)查核范围:涵盖所有输出地区。
(2)执行法源:公平交易法、贸易法、贸易法施行细则、货品输出管理办法、出口货物报关验放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