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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内政部台内役字第09301113442号令修正发布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替代役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所称役男须负担家庭生计主要责任,系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属均属六十岁以上、十八岁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碍,且无工作收入,而役男及其家属除赖以居住之自用住宅(含基地)一栋外,其它不动产及动产之资产总额在房屋税纳税起征点现值以下。

二、役男家属均属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或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碍,无其它家属照顾者。

三、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间,因作战或因公致死或成一等残,而役男无其它兄弟者。

役男符合前项情形者或其它特殊事故且经主管机关核定者,得申请提前退役。

第一项役男家属年龄之计算、家属列计范围及财产收入计算方式,准用常备役体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体位服补充兵役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3条 符合前条规定申请提前退役之役男,有兄弟现服替代役或常备兵役时,得由现服替代役中较接近退役日期者提出申请。

第4条 依本办法申请提前退役之办理程序如下:

一、由役男或其有行为能力之家属填具役男申请提前退役调查审核表,检附有关资料及证明文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市、区)公所提出申请。

二、乡(镇、市、区)公所受理申请后,应于二十日内比照常备役体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体位服补充兵役办法第八条进行初审,并将证明文件及初审有关资料,陈报直辖市、县(市)政府复审,并副知役男服勤单位。

三、直辖市、县(市)政府收到前款案件时,应于十日内完成复审,并将证明文件及复审有关资料,陈报主管机关核定。

四、主管机关收到前款案件时,应于七日内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函知需用机关、服勤单位及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定不合格者,应叙明理由。

役男于军事基础训练期间,经核定提前退役者,其提前退役作业,由主管机关办理。

第5条 经核定提前退役之役男,主管机关应制作退役证明书,于退役生效日时,由需用机关转发。

第6条 本办法所定书、表格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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