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规定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订定之。
二、本规定所称接近役龄男子,系指年满十五岁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届满十八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男子。
三、接近役龄男子申请护照之申请书,应先经内政部派驻外交部领事事务局(以下简称领务局)人员审查,于申请书注记尚未履行兵役义务戳记。领务局于核发之护照末页,依审查结果核盖尚未履行兵役义务戳记。
前项护照应加盖之戳记,各相关单位若发现其未注记者,应请其至领务局补盖。
四、接近役龄男子之护照效期,以三年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特殊原因,经内政部同意外,不得为侨居身分加签:
(一)护照加盖尚未履行兵役义务戳记者。
(二)未具侨民身分之接近役龄男子,持外国护照入出境者。
(三)接近役龄男子于年满十五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国,所持护照未加盖尚未履行兵役义务戳记,在未具侨居加签资格前,有入出境之情形者。
年满十五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国,若接近役龄期间返国,每年累计未逾一百八十三者,于符合侨居身分加签资格时,得向领务局或驻外馆处申请径为注销尚未履行兵役义务戳记,并为侨居身分加签。
五、在远洋作业渔船工作之接近役龄男子,应由船东负责于起役之年通知其返国履行兵役义务。
六、具有侨居身分之接近役龄男子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