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注意事项依大学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二、公立大学校院之专任教师,其每周基本授课时数规定如下:
(一)教授每周授课时数以八小时、副教授九小时、助理教授九至十小时、讲师十小时为原则。
(二)兼教五年制专科部前三年之教师,教授每周授课时数以九小时、副教授十小时、助理教授十至十一小时、讲师十一小时为原则。
三、公立专科学校之专任教师,其每周基本授课时数规定如下:
(一)二年制专科学校及五年制专科学校四、五年级之教师,教授每周授课时数以八小时、副教授九小时、助理教授九至十小时、讲师十小时为原则。
(二)公立专科学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教授每周授课时数以九小时、副教授十小时、助理教授十至十一小时、讲师十一小时为原则:
1.兼教二年制专科学校及五年制专科学校前三年者。
2.兼教五年制专科学校四、五年级及五年制专科学校前三年者。
(三)五年制专科学校前三年之教师,教授每周授课时数以十小时、副教授十一小时、助理教授十一至十二小时、讲师十二小时为原则。
四、公立大专校院(以下简称学校)除依上述原则编配授课时数外,并得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校应审酌本校特殊条件,自订专任教师每周授课时数计算方式,并以专任教师一学年或二学年之每周授课时数平均计算。但超支钟点费之发放应核实计算支给。
(二)专任教师于周一至周五下午六时前时段,每周超支钟点不得超过四小时,超过四小时仍以四小时计算。下午六时以后及周末假日由各校自行参酌相关条件及教师合理负荷自行规范。担任师资培育课程实习指导教师之实习指导钟点以四小时为限,且不计入超支钟点。
(三)以研究及参与产学合作、技术研发为主之专任教师得弹性调整授课时数。
(四)兼任行政职务者,得依职级核减授课时数二至四小时。
(五)学校得依特殊条件及资源弹性调整授课时数。
(六)专任教师依前款弹性授课时数减授时数者,每周授课时数不得低于三小时。
五、学校应衡酌财务及人力调配状况编配教师授课时数,因弹性调整授课时数所增加之超支、延聘或兼职教师钟点费用,于年度决算发生短绌时,本部不另行补助。
六、以研究或参与产学合作与技术研发为主之专任教师,其认定基准及弹性调整授课时数之原则,应经校务会议决议后报本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