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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江苏、海南、云南、广西、安徽、陕西省、新疆自治区、成都市分行:
  银传[1994]27号文明确规定:各分行越权批设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融资租赁公司和1993年7月 7日以后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一律撤销,另根据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不设分支机构的精神,现就融资租赁机构及分支机构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撤销下列具有法人地位的租赁机构:温州市租赁有限公司、陕西省租赁公司、西北租赁有限公司、新疆金新租赁有限公司、巢湖皖江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市融资租赁公司、金华市租赁有限公司。
  二、撤销1993年 7月 7日以后设立的浙江省租赁有限公司萧山办事处。
  三、撤销中国华阳联合租赁有限公司云南、江苏、广西、成都办事处,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海南办事处,温州市租赁有限公司瑞安办事处。
  四、保留江苏省租赁有限公司苏州、无锡办事处,浙江省租赁有限公司鄞县办事处。
  五、凡此次清理中决定撤销的融资租赁机构,属独立法人的,其债权债务由原组建单位负责清理,属非法人机构(含不应定为法人机构的分支机构)的,其债权债务由其总公司负责清理。各分行须抓紧缴回原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六、凡确定保留的分支机构,统一称为办事处,一律不具有法人地位,由总行重新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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