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台北市政府补助里邻建设经费实施要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改善里邻生活环境,提高里民生活品质,并促进各里邻公共服务;补助里邻建设服务经费,由里办公处依里民之建议及里内之需要自行运用,以适时解决里内建设及服务事项,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主管机关为本府民政局(以下简称为民政局),承办机关为本市各区公所。

  三、本要点建设服务经费办理项目如下:

  (一)防火巷之整顿清理:

  1.脏乱(垃圾)清理。

  2.铺面维修。

  3.环境清洁(消毒)维护及绿、美化(材料、花材、肥料、工资)。

  4.其它有关整顿工作用途。

  (二)守望相助工作:

  1.巡守队装备(帽子、哨子、背心、腰带、警棍、电击棒、指挥棒、充电式照明灯、巡逻箱、紧急救护服务铃)。

  2.巡守机车(自备)油料补贴。

  3.感应器、监视系统装设、维修零件或耗材更换。

  4.其它有关装备、设施〈灭火器、消耗品等〉之购置、维修。

  (三)邻里公园之清洁维护:

  1.清洁、打扫各项用具之购置。

  2.公园花卉妆点、造景布置、设施损坏之修护。

  3.浇灌设施设置维护及水费。

  4.其它有关公园维护服务用途。

  (四)活动中心、里民活动场所各项设施之购置及维修。

  (五)里内巷弄简易照明设施:

  1.简易照明设施、太阳能灯之设置。

  2.灯管及零件损坏维修。

  3.灯柱倾斜、灯罩脱落及灯罩清洗。

  4.油漆粉刷保养维护。

  5.其它有关照明维修配备、零件。

  (六)巷道或水沟之维修:

  1.巷道路面、栏杆、水沟之局部整修。

  2.水沟、沟渠淤积阻塞之清理、疏浚工作。

  3.枯木危树处理。

  4.巷道车辆、行人安全警示辅助设施。

  5.其它有关巷道、水沟维修所需之材料、器具、工资等工作用途。

  (七)里邻信息计算机化相关设备之设置、升级及维修零件耗材等。

  (八)里办公处办公机具、为民服务设施之购置(或租用)及维修。

  (九)里内防疫、保健、防灾、救灾器材之购置(或租用)及其它小型零星工程或公共设施:

  1.防疫、保健器材(血压测量机、水银温度计、卡式量体温计,额温片等)。

  2.防灾、救灾器材(抽水机、发电机及轮架、输送水管及接头、铲装机、紧急照明灯、喊话器、梯、锹、铲、耙等)之租用、备置、配备零件或维修。

  3.其它小型零星工程或公共设施。

  (十)志工相关费用:

  1.餐点及交通补贴代金。

  2.物品及材料费。

  3.保险费。

  前项第十款所称志工,系指里邻干部、热心人士。

  第一项第十款第一目之补助费用,每人每次以支领新台币一百元为限。

  第一项第十款之总额度,不得超过本项补助经费之百分之三十。

  四、第三点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九款之经费请拨及办理程序:

  (一)各区公所于年度开始时,通知各里办公处拟具执行计画表向区公所申请补助,该执行计画必要时得随时修正之。

  (二)区公所就里办公处提出之计画,核定补助额度后,通知里办公处开具领款收据送区公所,凭以核拨补助费。

  (三)各里办公处需向本府公库申请专户存管该项经费。

  (四)里办公处依计画项目及进度径行招商办理;各项工程及设施施工前、中及施工后均应拍照存证。

  (五)里办公处办理各项工程及购置设备,超过政府采购法所订公告金额或本府规定金额者,应依政府采购法及本府相关采购规定办理。

  (六)里办公处办理各项工程及购置设备,付款时应取得发票或收据等原始凭证存放于里办公处,其保存年限依会计法规定办理。

  (七)前款发票或收据应记明事项依支出凭证证明规则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办理。

  (八)有关工程竣工之验收,依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

  (九)购置设备系属财产部分者,应为财产增加之登记,卸任时并列入移交。第三点第一项第十款之经费请拨及核销程序:

  1.各区公所于年度开始时,通知里办公处拟具执行计画向区公所申请补助。

  2.区公所就里办公处提出之计画,审核通过并核定补助额度后,通知里办公处开具领款收据送区公所,凭以核拨补助经费。

  3.里办公处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汇整所有原始凭证正本,报区公所办理核销事宜。如有第三点第一项第十款第一目之经费支出者,应检附印领清册正本报区公所办理核销事宜。

  会计年度终了后,里办公处应填报执行成果报告及经费收支结算表送区公所备查,并应同时张贴于里办公处门首及里公布栏公告通知,如有节余款应缴回区公所。

  五、督导考核

  (一)里办公处应按季将经费实际支用情形填报区公所。

  (二)区公所应派员查核里办公处办理情形,查核结果如与本要点规定不符者,应立即通知改正,不为改正者应依法追缴该笔经费。

  (三)区公所应于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与一月三十一日前将前款查核情形送审计部台北市审计处备查。

  六、本要点所需经费由区公所编列年度预算支应。

  七、本要点所需书表格式,由民政局定之。

  八、本要点自函颁日实施。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