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体委综字第0930011833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国民体育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表扬对体育运动有具体贡献之运动选手、教练、团队及个人,鼓励具有令人感佩之运动精神及事迹,设置精英奖;其奖项及奖励资格如下:
一、最佳男运动员奖:对国家有具体贡献并为国争光之男性运动选手。
二、最佳女运动员奖:对国家有具体贡献并为国争光之女性运动选手。
三、最佳教练奖:对国家有具体贡献并为国争光之教练。
四、最佳基层体育奉献奖:于各县市基层或中小学推展体育运动,具有令人感佩之事迹者。
五、最佳运动精神奖:具有令人感佩之运动精神者。
六、最佳运动团队奖:于各类运动竞赛有杰出表现之运动团队。
七、终身成就奖:终身对于我国体育推展具有重大贡献者。
第3条 符合前条各款奖励资格者,得由教育部、本会及下列机关团体,择一奖项推荐之:
一、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
二、全国性体育团体、台湾省体育会、台北市体育会、高雄市体育会及各县市体育会。
三、各级学校。
四、媒体机构。
第4条 本会为评选精英奖各奖项之得奖人,得聘请媒体、体育团体代表、相关领域之专家学者及其它公正人士筹组评审委员会,就前条受推荐人选评选之。
前项委员会由委员十一人至十五人组成,置召集人一人,由评审委员互选产生;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指定。
必要时本会得派员列席评审委员会议。
第5条 精英奖之评审,应由评审委员依下列程序进行之:
一、初选:就第三条之受推荐人选,评选出终身成就奖得奖人及其它奖项之入围名单。
二、决选:就前款入围名单,评选出各奖项之得奖人。
各奖项受推荐人选经评定皆未达奖励规定时,该奖项得从缺。
第6条 精英奖入围之个人或团队,由本会颁发入围奖座及证书,并办理茶会予以表扬。
精英奖得奖之个人或团队,由本会颁发精英奖奖座及证书,并于体育节颁奖典礼中予以表扬。
第7条 精英奖各奖项之评选事迹,除终身成就奖外,应以前次精英奖颁奖典礼次日起至本次精英奖颁奖日止之优异表现认定之。
第8条 精英奖入围或得奖之评选事迹,经证实为不实者,本会应撤消其得奖资格并追缴奖座及证书。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