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47号),现对服务型企业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办程序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定范围和条件: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二)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当年新增加岗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
(四)具体范围和条件的界定:
1、企业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市、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指原企业需精简分流的富余人员。
2、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2002年9月30日)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作为新办企业。
3、服务性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及其它服务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
4、商贸企业中不含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它非零售业务的企业。
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不含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上述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中不包含的企业。
二、《认定证明》的办理
(一)符合上述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应填写《XXXX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附表1),到市或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核发《XXXX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并提报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职工花名册(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还应提报上年末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招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招用职工、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及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7、需要提报的其他材料。
(二)符合上述范围和条件的经济实体,应填写《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到市或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核发《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并提报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复意见;
4、有关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和《“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5、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6、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7、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9、需要提报的其他材料。
(三)市内四区的区属和私营企业,由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查认定,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市属企业、中央、省属驻青企业,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查认定。
五市三区的企业,由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查认定。其中,中央、省、青岛市属驻五市三区企业,经五市三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四)市、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企业,统一发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的《XXXX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五)持有《认定证明》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认定证明》的管理
(一)《认定证明》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备案。
度隙ㄖっ鳌繁嗪虐瓷蕉?±投?蜕缁岜U咸?U瞎娑ㄖ葱小F浣峁刮?骸奥?年份代码(XX)+青岛市代码(02)+区、市代码(XX)+发证编号(XXX)”。
各区、市代码:市南区01、市北区02、四方区03、李沧区04、崂山区05、黄岛区06、城阳区07、即墨市08、胶州市09、胶南市10、平度市11、莱西市12。
(二)《认定证明》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1、企业要填写《年度检查报告表》(一式四份),于每年10月份向主管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并提报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职工花名册;
(2)《认定证明》;
(3)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4)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5)工资支付凭证;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7)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8)需要提报的其他材料。
2、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在其《认定证明》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由税务部门核准给予企业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对年检不符合要求的,要责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正、副本。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认定证明》,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学习文件,掌握政策,做好企业申报的审查和《认定证明》的发放工作,要与税务部门密切协作,为企业创业发展、办理减免税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优惠政策的落实。
附:1.xxxx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略)
2.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略)
3.企业(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