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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做好启用换发九二式拖拉机牌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1995年6月,公安部、农业部《关于启用换发九二式拖拉机号牌及行驶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5)49号)和我局《关于九二式拖拉机牌证制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5)164号)下发以来,连续发现少数地方在布置换发准备工作中,证表式样和牌证制作等方面不按规定执行,有的甚至更改全国统一证件和交通管理法律文书式样。这些问题若不及时纠正,将会损害全国道路交通法规的统一性,产生管理上的混乱。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凡是需要委托农业部门办理拖拉机牌证换发工作的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定要与农机管理部门经常联系,及时了解拖拉机牌证的换发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监督指导工作,监督农机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

  二、拖拉机号牌及行驶证的制作和印刷,严格执行公交管(1995)164号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不得委托其他部门或单位。

  三、行驶证的印刷版权,属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所有。未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更改行驶证的印刷版。凡不是全国统一的印刷版印制的行驶证,均为非法印制品。对使用非法制发证件者,应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四、换发拖拉机号牌及行驶证涉及表、证、照等,应严格按照换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的有关规定。

  五、委托农业部门办理拖拉机牌证换发工作的,发证机关代号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92)及我局批复规定的代号编排,不得另行编号。

  六、行驶证的“发证机关章”为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印章。没有委托农业部门办理拖拉机牌证换发工作的,在受委托机关章栏中不加印鉴。委托农业部门办理拖拉机牌证换发工作的,在“受委托机关章”栏中加盖被委托的农业部门印章。
  在换发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199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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