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治理税收环境,整顿规范税收秩序,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决定,2001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缴纳地方各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是发生纳税义务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不法手段进行偷逃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大户,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企业,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人员;制造、贩卖、使用假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二、专项整治的时限为:1998-2000年三个年度,对问题严重的,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专项整治的政策界限为:在专项整治期间,对纳税人能够自行纠正偷税行为,申报缴纳税款或主动补缴欠税的,可以从宽处理,只补税、课征滞纳金,不罚款;对经检查发现有偷税行为的纳税人,既要补税、课征滞纳金,同时处以不低于1倍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偷抗税案件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典型案件要利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对于偷逃税款的纳税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地税机关举报,税务机关为举报人保密,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16069
各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16066
特此通告。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