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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1年5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五条第五款修改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代表如果不同意已确定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候选人,可以另选他人。代表如果不同意已确定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另选他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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