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制定的《辽宁省创建社区建设示范区活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6月2日
辽宁省创建社区建设示范区活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大力推进社区建设,从2001年起,在全省范围开展创建社区建设示范区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办发[2000]23号文件为依据,认真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00]27号)、《辽宁省社区建设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0]69号)和省《政府工作报告》精神,通过创建活动,调动各方面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培养一批不同层次的先进典型,推动全省社区建设的全面发展。
二、创建示范区标准
(一)城区工作标准
1.党委、政府重视。
(1)区成立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2)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定期召开社区建设工作会议,部署指导工作;
(4)确定社区工作者补贴、办公经费和基础设施的标准,区对社区在财政上保证一定投入;
(5)制定社区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并贯彻实施;
(6)民政部门在推进社区建设中发挥参谋助手、组织协调和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2.坚持社区自治。
(1)明确社区自治职能,包括民主选举权、事务决策权、日常管理权、财务资产自主权、不合理摊派拒绝权、内外部监督权;
(2)指导社区建立完善组织体系,理顺区街与社区的关系,规范社区运行程序,完善社区制度建设。
3.明确社区协管职能。
(1)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社区内最低生活保障、优抚救济、婚姻登记等工作;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内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3)协助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对社区内的建筑工地和违章建筑实行监督管理,对树木、绿地、道路实行监督、养护和管理;
(4)协助环保、房产部门对社区内的三产小门点“开窗”、“开门”的管理以及噪音、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5)协助城管、环卫部门对社区内的环境卫生、建筑装修垃圾进行监督和管理;
(6)协助公安、司法、综合治理部门对社区内的治安、人口(包括流动人口)、防范工作进行管理,做好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
(7)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社区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8)协助劳动保障、社保部门做好社区内下岗职工登记和再就业工作,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9)协助武装部门做好社区内的国防教育、民兵预备役、兵员、动员潜力调查工作及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10)协助房产部门做好社区内房屋出租、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工作;
(11)协助税务部门对社区内个体服务网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协税护税;
(12)协助卫生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教育及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疫情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13)协助精神文明办做好社区内文明单位和文明市民的评选推荐工作;
(14)协助爱卫会做好卫生单位和卫生社区的建设工作,对“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实行费随事转。对协管的工作应该在以下方面实行费随事转。
(1)协助民政部门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经费;
(2)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
(3)协助环卫部门管理环境卫生收取的居民卫生费;
(4)协助税务部门进行协税护税的补贴费;
(5)党委、政府决定的需要社区协管协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相关部门落实经费。
5.强化社区服务。
(1)区、街建立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救助中心),社区建立社区服务站(社区救助站),形成区、街道、社区三级社区服务网络,社区服务工作水平处于全省先进行列;
(2)制定出台指导本地区社区服务的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
(3)协调工商管理、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对社区服务业给予扶持和照顾;
(4)社区志愿者队伍发育良好,并发挥出作用。
6.搞好社区管理。区对社区实行宏观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社区的社会治安、社会保障、社区服务、社区环境卫生、社区文化教育、社区健康教育等实施管理,提出工作标准,开展评比活动。
7.社区建设有创新。要在转变政府职能、费随事转、实现社区自治、完善社区内部运行机制、强化社区服务等方面有创新,并在全省得到推广。
8.区所辖街道要有50%以上达到街道工作标准,50%社区达到社区工作标准。
(二)街道工作标准
1.指导社区工作有力。
(1)成立社区建设专门指导机构,制定本街道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岗位责任制;
(2)对社区建设指导及时得力,保障措施具体;
(3)街道对社区真正体现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
(4)组织社区协助政府部门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街道对社区在财力上保证一定投入,支持社区建设。
2.确定社区职能。
(1)明确社区决策权。让社区有自主决定本社区事务的权力;
(2)还给社区财务权。将社区自有资金、经营收益、有偿服务收入、各级拨款、社会捐助等全部交给社区管理使用;
(3)交给社区拒绝权。对不属于社区职责范围的工作和摊派,社区组织有权拒绝;
(4)放给社区协管权。社区享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给予社区一定的经费补贴;
(5)赋予社区监督权。对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作出答复。
3.强化社区服务。
(1)街道建立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救助中心);
(2)指导社区建立社区服务组织,所辖社区100%建立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站);
(3)建立社区志愿者协会,扩大社区志愿者队伍;
(4)指导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服务。
4.所辖社区有80%达到社区工作标准。
(三)社区工作标准
1.组织网络健全。社区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党组织,职责明确;根据需要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保障服务、治保调解、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妇女、文化教育等委员会;成立老年人协会、计划生育协会、妇女协会、青少年协会、残疾人协会、社区志愿者协会等群众组织;建立以楼(院)长、单元组长、居民代表、党员、社区志愿者为主体的社区工作队伍。
2.制度建设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建立自律机制,制定社区成员公约和社区自治章程、民主决策程序、民主监督制度和民主考评办法。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2次,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2次。经济帐目公开清楚,财务管理严格规范,“两簿一册”(社区成员会议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簿、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记录簿、社区基本情况统计册)等基础资料记录完整。
3.班子战斗力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政治素质高,年龄、文化结构科学合理,100%参加社区工作者专业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具备本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班子成员工作协调团结,有较强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在社区威信较高,社区成员满意率达95%以上。
4.服务设施完善。各社区干部补贴和办公经费符合《辽宁省社区建设暂行办法》规定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社区办公用房面积全部达到50平方米以上。每个社区均建立一站三室(即服务站,文化活动室、警务室、医疗卫生室),水、电、供暖等基础设施完备;电话、电视、录放、照相等办公设备齐全,并实现微机化管理;有固定公示栏、阅报栏、宣传栏,有社区居民户外活动场地。
5.工作成果显著。社区自治有突出成效。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社区教育、社区文化、社区卫生等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社区服务求助体系完善,实现城市低保服务、再就业服务、医疗服务、家政服务、法律服务等进社区,服务设施配套,服务项目齐全,社区居民生活方便。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明显,社区氛围浓厚,共驻共建有成效。社区环境达到“绿、静、美、安”标准;全年元入室盗窃、入室抢劫、机动车被盗案件、无矛盾纠纷激化、无群体上访、无法轮功习练者、无计划外生育;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都得到有效保障;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有效管理社区内暂住人口;居民意见能够切实得到解决,能全面协助党委、政府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评比方法
全省社区建设示范区创建评比活动每3年开展1次,实行动态管理,由省民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具体程序为:
1.申报。参加社区建设示范创建评比的区,由所在地的市民政局负责推荐;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并附有检查验收和开展社区建设的简要情况说明材料。
2.评审。由省民政厅负责对各市推荐上报的候选区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
3.确定。省民政厅根据客观检查评估的结果,对照示范标准,确定省级社区建设示范区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在评估过程中,对经济基础。工作条件较差的地区评比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4.命名。凡符合标准的区,由省政府授予“全省社区建设示范区”牌匾。
5.管理。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由省民政厅对“全省社区建设示范区”进行年检和不定期抽查,对发现问题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完善,整改期间仍不能达标的,取消其“全省社区建设示范区”称号。
2001年评出首批“全省社区建设示范区”6个。申报工作在10月底前结束。
省民政厅
200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