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社会上有些单位在业务经营活动中,私自以外币计价结算,并利用报刊、杂志、路牌等刊登各种含有外币计价结算内容的广告。此种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中关于“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任何形式的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七条的规定,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为了保证外汇金融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特通知如下:
一、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国内任何单位不得在境内业务经营活动中私自以外币计价结算对在经营活动中私自以外币计价结算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二、禁止通过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含有外币计价结算内容的广告对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含有外币计价结算内容的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