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和完善行政效能评估监督工作的要求,为保证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健康扎实进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市政府直属的有关单位,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
二、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问卷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考核程序
1.阶段检查。市“五项工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五项工程”工作督查,对政务公开阶段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查整改。
2.民主评议。对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政务公开的问卷测评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民主评议政府部门履行职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01)48号)文件要求一并组织进行;各区、市政府的政务公开问卷测评工作,按照当地部署的年度民主评议工作一并组织进行,评议结果满意率实行加权计分纳入整体考核。
3.内部考核。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记分标准,每年12月,被考核单位先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五项工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结合督查“五项工程”工作,组成考核小组,采取明察暗访、现场观看、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考核。
(二)考核结果计算办法
1.内部考核实行累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具体记分标准为:达到标准的得基本分,符合相应条件的相应加减分。
2.问卷测评实行满意率划档赋分,计算公式为:外部测评得分=(综合满意率)×100分+(综合较满意率)×80分+(综合一般率)×60分+(综合不满意率)×40分。
3.综合考核结果实行加权统计。其中,内部考核、外部测评分别占80%、20%。加权计算公式为:综合考核得分=内部考核得分×80%+外部测评得分×20%。
(三)确定等次
综合考核结果分四个等次:优秀(综合考核得分在被考核的单位达标排序中进入前30%)、良好(综合考核得分在被考核的单位达标排序中进入前31%—70%)、合格(综合考核得分在被考核的单位达标排序中未进入前70%)、不合格(综合考核中未达标单位)。
三、内部考核内容及记分标准
(一)各区市政府的考核内容及记分标准
1.组织领导(20分)。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明确(8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4分);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政务公开工作意见或实施方案(4分);纳入政府管理目标,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大检查(4分)。
2.公开内容(30分)。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目标及完成情况,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过程,出台的政策,财政制度改革及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公务员考录及干部考核、任免、交流、奖惩情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每项4分);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情况(每项3分)。
3.公开形式(20分)。设置政务办理大厅或固定的政务公开栏,建立政府网站(每项4分);涉及物价、收费、市政、环保、治安等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事项,实行社会听证制度(2分);推行干部人事公示制度(2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辟政务公开专栏、专版或专题节目(2分);定期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老党员座谈会,通报有关政务(2分);印刷《政务公开指南》(2分);设立专线咨询服务电话或专线咨询服务台,采用触屏式电脑查询系统或声讯电话(2分)。
4.公开时限(10分)。按规定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预公开的按照要求公开(每项2.5分)。5.监督保障机制(20分)。实施重要工作向人大报告制度和定期通报会制度,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定期审计制度,行政审批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每项3分);健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民主评议监督,职能部门监督制度(每项1分);及时上报政务公开有关情况(1分)。
(二)市政府各部门、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市政府直属的有关单位,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的考核内容及记分标准
1.组织领导(20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8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6分);纳入部门和单位目标管理,对下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检查(6分)。
2.公开内容(30分)。(1)对外公开(20分):本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及履行情况(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每项3分);依法行政情况,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行政审批执行情况,服务承诺及执行情况,工作纪律,监督投诉渠道等(每项2分)。(2)对内公开(10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干部考核、奖惩、交流、任免情况,机关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差旅费使用情况,其他干部职工关心的重要事项(每项2分)。
3.公开形式(20分)。建立部门网站、设置政务办理大厅或政务公开栏(橱窗),实行社会听证制度(每项6分);定期召开老干部、老党员、服务对象座谈会,及时通报政务情况(4分);制作《政务公开指南》(2分);设立专线咨询服务电话或专线咨询服务台,采用触屏式电脑查询系统或声讯电话(2分)。
4.公开时限(10分)。按规定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预公开的按照要求公开(每项2.5分)。5.监督保障机制(20分)。健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每项3分);建立政务公开会议记录簿,政务公开检查工作记录簿,设有政务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每项3分);及时上报政务公开情况(2分)。
(三)加减分事项及记分标准
1.加分事项及记分标准: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被评为国家、省、市先进单位的,分别加8分、6分、4分;先进经验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交流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先进经验在国家、省、市级报刊发表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同一项目分别在国家、省、市获取荣誉只按最高奖项计算)。
2.减分事项及记分标准:内容达不到“全面、真实、具体、合法”要求,群众反?城苛业摹叭鹊恪薄ⅰ澳训恪蔽侍饷挥屑笆惫??目?5分;形式不透明、群众不满意的扣3分;不按规定时限公开的扣2分;侵犯群众民主权利、引起群众上访造成影响被查处的,每起扣6分;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被追究责任的每起扣6分。
四、考核奖惩
把推行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统一纳入全市行政效能评估监督体系进行奖惩。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政务公开考核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