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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绩效管理评估意见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将政府管理体系“五项工程”向处室延伸、向岗位延伸、向公务员延伸,建设“学习型、创新型、竞争型、服务型”机关的要求,从2003年起,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与队伍建设评估更名为公务员绩效管理评估。现就做好2003年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绩效管理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估内容
实施公务员绩效管理,就是将绩效管理的基本理念、观点和方法与公务员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绩效”为主线,以公务员考核制度为切入点,实现对公务员工作实绩的动态管理,并通过绩效结果在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兑现,使公务员单项制度形成一个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链条”体系,从而促进公务员管理及队伍建设。公务员绩效管理评估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务员绩效管理的实施情况,包括是否对公务员工作实绩实现了动态管理,是否将公务员年度考核与其所在部门(处室)挂钩,是否将外部评估与监督纳入年度考核范围,是否落实了考核结果的使用,等等;
(二)公务员管理单项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公务员考录、轮岗、回避、培训、竞争上岗、考核、职位管理等工作;
(三)公务员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学历、年龄、专业结构,服务态度,工作效能及工作创新等情况。

  二、评估方法
评估工作采取量化考核的方法,分民主评议、部门互相评估和市人事主管部门考核三部分进行。民主评议分值占评估总分的10%,部门互评分值占评估总分的10%,人事主管部门考核分值占评估总分的80%。
(一)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不单独进行,按政府部门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评议结果加权计分。民主评议的内容为各部门公务员整体形象,包括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和廉洁从政等情况。
(二)部门互评
部门互评于每年12月中下旬进行。具体步骤:
1.各部门对本部门实施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2.人事主管部门组织参评各部门分组交流。
3.在总结交流的基础上,参评部门现场填票进行互评。
4.人事主管部门统计、汇总出各参评部门的互评分数。
(三)人事主管部门考核
人事主管部门考核于次年1月份完成,主要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人事主管部门有关处室将采取多种形式,对各参评部门公务员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并根据各部门实施公务员绩效管理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化赋分。
1.加分标准
(1)实施公务员绩效管理有特色、成效显著的部门,加4一8分(受到市级肯定的加4分,省级肯定的加6分,国家肯定的加8分)。
(2)考录、轮岗、回避、培训、竞争上岗、考核、职位管理、行政奖励等工作在市级以上有关会议上(含市人事主管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交流经验或受表彰的,加2一6分(市级2分、省级4分、国家级6分,同时被各级推广或表彰的,取最高分值)。
(3)落实公务员初任、任职培训调训计划和普通话培训测试计划的,各加3分。
(4)部门组织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考试参试率达到95%的,加1分,达到100%的,加2分;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抽查考试,总成绩在前10名、前20名、前30名的,分别加4分、2分、1分。
(5)部门年度开展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如讲座、培训班等)达到5次的,加1分;达到10次的,加1分。
(6)部门年度考核办法入选次年度全市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考核范例的,加2分。
(7)部门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较上一年度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5分,加??3分为止。
(8)参加全市组织的庆祝《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10周年系列活动,加4一1分(获得团体一等奖及组织奖加4分,团体二等奖加3分,团体三等奖加2分,参加单位加1分。重复获奖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8分)。
(9)在市直机关部门年度优秀成果奖评比中,获得一等奖加6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2分。
2.减分标准
(1)有违反考录、轮岗、回避、竞争上岗、考核、培训、职位管理、行政奖励等公务员单项制度规定现象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每项减5分或3分。受到查处的部门,评估等次不得确定为优秀。
(2)因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被投诉,查实一例减1分,减满5分为止(公安、工商等已垂直管理的执法单位,因执法队伍人数较多,可按查实投诉数与单位总人数的比例数计算,每满5‰减1分,不足5‰的按1分计,累计减满5分为止)。发现有包庇、袒护、隐情不报,甚至歪曲事实的,部门评估等次不得确定为优秀。
(3)未按规定申报审批收费培训班的,每查实一例减1分,减满5分为止,部门评估等次不得确定为优秀。

 

  三、评估等次确定
次年1月,市人事局汇总各项评估得分,按分数高低进行排序,确定参评部门评估等次。评估等次从高到低依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等次部门的数量为30%,良好等次为40%,其余为合格、不合格等次。

  四、评估结果处理
(一)上报评估结果
评估等次确定后,由主管部门形成《青岛市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绩效管理评估情况报告》,报市行政效能评估监督综合考评部门,作为评定行政效能等次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反馈评估结果
主管部门负责形成《青岛市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绩效管理评估结果反馈意见》,反馈给各部门。
(三)评估结果使用
凡在公务员绩效管理评估工作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其次年度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确定为15%;被确定为良好等次及以下的部门,其次年度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确定为13%。

  五、组织要求
各部门要以评估工作为契机,加强公务员绩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要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现象,如有违反,取消该部门的参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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