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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颁发《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委员:
  第七届卫生部药典委员会于1996年5月在北京成立。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章程》,现予以颁发,同时公布第七届卫生部药典委员全委员名单和中国药典2000年版设计方案。
附件:
  1.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章程
  2.第七届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委员名单(略)
  3.中国药典2000年版设计方案(略)
卫生部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
  附件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典委员会。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简称、英文全称和英文缩写。
  简 称:卫生部药典委员会
  英文全称:Pharmacopoeia Commission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The Pa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英文简称:Chinese Pharmacopeia Commission
  英文缩写:ChPC
  第3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是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国家药品标准的专业技术委员会。
  国家药品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为中国药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以下简称为部标准)。
  第4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还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中国药典中药彩色图集》、《中国药典中药薄层色谱彩色图谱》、《中国药品标准名称》、《药品红外光谱集》,编著《中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中国药典注释》等系列丛书,编译中国药典英文版,编辑出版《药典通讯》等。
  第5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直接受卫生部领导。可直接与有关药品管理部门和药品标准起草、复核单位发生工作联系。
第二章 组织和机构
  第6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名誉委员组成。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
  第7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卫生部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卫生部门、医药工业部门和军队卫生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第8条 常务委员应为卫生部门、医药工业部门和军队卫生部门的有关领导,及有代表性的医药专家。
  第9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1)在中、西医学研究或药品标准、生产、检定、科研工作中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专家或高级技术人员;
  (3)作风严谨、办事公正、身体健康、德才兼备;
  (4)年龄应在65岁以下。并应注意吸收符合条件的中、青年专家。
  第10条 名誉委员应为对药品标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上一届老委员。名誉委员可参加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的专业活动。
  第11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和名誉委员须卫生部确定后,由卫生部部长聘任。
  第12条 委员任期一般自应聘之日起至换届之日止。
  第13条 卫生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委员;已调离原岗位或不能继续履行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工作或不能遵守本章程的委员,卫生部可予以辞聘或解聘。
  第14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一般每五年换届一次。
  第15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
  第16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置如下:
  中医专业委员会
  中药第一专业委员会
  中药第二专业委员会
  中药第三专业委员会
  中药第四专业委员会
  医学专业委员会
  药品名称专业委员会
  通用方法学专业委员会
  制剂专业委员会
  药理专业委员会
  化学药品第一专业委员会
  化学药品第二专业委员会
  抗生素专业委员会
  生化药品专业委员会
  放射性药品专业委员会
  生物制品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设主任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1~2人,由卫生部指定。
  第17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委员至少应参加一个专业委员会或参加常务委员会。
  第18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标准一处、标准二处、人事处等部门,组成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卫生部直属事业单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19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卫生部任命,并应为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常务委员或委员。
第三章 任务和职责
  第20条 全体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
  1.审议修定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章程;
  2.审定新版中国药典设计方案;
  3.审查并通过新版中国药典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审理;
  4.审查并通过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5.讨论审议国家药品标准范畴内的其他有关重大问题。
  第21条 常务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
  1.负责督促检查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卫生部批准的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研究解决药品标准工作中一些重大问题;
  2.审定中国药典收载品种范围和编排原则;
  3.确定中国药典和部标准的审计原则;
  4.负责各专业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协调和统一。
  第22条 专业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
  1.讨论本专业收载品种范围的建议;
  2.讨论本专业药品标准提高和修定的有关原则;
  3.审议本专业药品标准的科研计划,对科研工作加以指导,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4.审议本专业的药品标准;
  5.研究本专业国际发展趋势;
  6.对本专业委员会各项科研和复核工作的实施、分工提出建议;
  7.研究解决本专业药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第23条 委员的任务和职责:
  1.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有义务承担分配的任务;
  2.积极搜集有关标准的信息资料、研究发展动态;
  3.落实或直接参与科研和复核工作;
  4.提出标准修订、制订具体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和参加标准的审议工作。
  第24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1.负责处理各项日常工作及各种重要文件的起草;
  2.负责与各专业委员会的联系,做好协调工作,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汇报工作;
  3.协助专业委员会召开各种专业会议,做好准备工作;
  4.负责各项标准的初审工作和标准中一般问题的处理;
  5.提出有关标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6.组织各项科研计划的平衡和实施,分配落实各项科研和复核工作;
  7.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经费的筹措和使用计划;
  8.负责国内外药品标准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交流;
  9.档案管理工作;
  10.出版发行工作;
  11.《药典通讯》工作。
  第25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实施,研究解决有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年至少召开1次。
  第26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专业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提议召开临时专业委员会会议。
  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27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在其委员半数以上出席的情况下召开,并通过决议。
第四章 药品标准科研工作
  第28条 编制国家药典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求高,政策性强,应充分发挥现有机构的作用,加强科研工作。
  第29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应按照学科和药品分类等原则,选择有条件的单位,有重点、有计划地安排药品标准科研工作,并使药品标准工作具有连续性,更加系统化、科学化,形成以学科为主导的药品标准科研体系。
第五章 国际交流
  第30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的国际交流工作由办事机构负责办理。
  第31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应在有关部委局的支持下,不断扩大国际交流,扩大中国药典的影响。
第六章 经费
  第32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主要靠国家拨款和标准发行收入,同时可向社会上和国内外生产部门筹集一定数量药品标准科研基金。
  第33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的科研经费属于补助性质,主要用于提高药品标准的科研、技术复核和审订工作,并对有突出贡献的药品标准工作者和单位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34条 本章程经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卫生部批准后施行。
  第35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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