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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调整经保局刑侦局对经济犯罪案件管辖分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经济犯罪活动越来越突出,公安机关承担的打击经济犯罪的任务也越来越繁重。为进一步加强对经济犯罪活动的打击,更好地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公安部决定,调整经济保卫局和刑事侦察局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分工。今后,以下案件由经济保卫局管辖:
  一、金融诈骗案件:包括骗取金融机构资金或保险金案件;盗用、伪造、骗取金融机构各种结算票据、担保函、引资承诺书等信用凭证、资信证明进行诈骗的案件。

  二、财税方面的诈骗案件:包括诈骗财政、税务机构资金案件;伪造、代开、虚开票据等骗取抵扣税款和出口退税案件;伪造、倒卖增值税发票案件。

  三、伪造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案件,股票、期货诈骗案件。

  四、伪造国家货币、贩运倒卖伪造的国家货币案件。

  五、各种形式的融资、集资犯罪案件。
  经济保卫局和刑事侦察局的任务分工调整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不要求上下对口。为有利于归口掌握情况,统一部署工作,由公安部经济保卫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办理上述案件。
  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1995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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